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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智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8

证券代码:300349 证券简称:金卡智能 公告编号:2020-055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的11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考核期个人绩效考核未完全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1%。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7年7月2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7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取消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1万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由321.80万股调整为290.80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53人调整为150人,同意公司以2017年9月4日为授予日,向15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90.8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17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17年12月1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50名激励对象授予7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8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45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3.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7%。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5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未完全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其所持有的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9.162万股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占公司总股本的0.0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8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7.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9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46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4.4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9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37名激励对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142.225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3%。同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034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45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5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同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16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0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32名激励对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137.05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2%。同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500万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0.0031%。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回购注销的原因及回购股数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因首次授予的11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考核期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其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当期解除限售额度的20%即13,500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占公司总本的0.0031%。

姓名授予批次授予数量 (股)回购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1名)首次授予225,00013,5000.0031%
合 计-225,00013,5000.0031%

(3)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可参与分配的股本 426,004,525股为基数,每10股派5.022493元人民币现金。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本次回购的价格如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

=(P

-V)/(1+n)=(14.34-0.2)/(1+0.8)=7.8556元/股

P

=(P

-V)/(1+n)=(7.8556-0.5)/(1+0)=7.3556元/股

P

=(P

-V)/(1+n)=(7.3556-0.5022)/(1+0)=6.8534元/股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比率;P

为因2017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

为因2018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

为因2019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的最终回购价格(四舍五入近似值)。

3、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需支付的总回购金额为92,519.63元(精确值),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三、本次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股份性质变更前本次回购数量(股)变更后
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的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48,709,49811.35%13,50048,695,99811.35%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380,358,32788.65%380,358,32788.65%
合计429,067,825100.00%13,500429,054,325100.00%

五、独立董事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六、监事会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认真核实后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的名单无误,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七、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的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减资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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