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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土科技: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09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科技”、“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0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9年5月31日 ,东土科技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因股权转让纠纷,宋永清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2019年7月,公司就上述诉讼对宋永清提起反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 本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宋永清

被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万元;

(2)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的损失44,390,050.91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诉讼理由:

2018年7月6日公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工商局将拓明科技的董事长常青变更为薛百华,董事宋永清变更为董桂英,上述变更导致拓明科技董事会中无业绩

承诺主体选派成员,违反双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第五条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中第5.1条约定“转让方与收购方就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达成一致如下: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收购方选派3人,业绩承诺主体选派2人,业绩承诺期间内,目标公司除财务总监由收购方委派外,其他核心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保持稳定;业绩承诺期间内,如目标公司达到《盈利预测及补偿协议之补偿协议(二)》约定的当年利润承诺的80%以上(含80%),……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改选及增补等须由目标公司的董事一致通过。”宋永清以此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反诉的基本情况

反诉原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宋永清诉讼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反诉原告造成的损失21,539,120元;

(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800万元;

(3)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反诉原告因本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30万元;

(4)本案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负担。

案由:合同纠纷。

反诉理由:

拓明科技被判单位行贿罪构成目标公司重大不利事件,给反诉原告造成重大影响及经济损失,宋永清作为拓明科技原股东、转让方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宋永清作为拓明公司董事、高管,在长时间内向东土科技隐瞒了拓明科技被刑事追诉的情况,在东土科技、拓明科技面临重大不利情势的情况下,不向股东和董事会报告情况,不配合东土科技了解案件情况,怠于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三、判决情况

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0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宋永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496,000元;

二、驳回宋永清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03,750元,由宋永清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5,498元,由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510元,由宋永清负担7,9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因此尚无法判定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0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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