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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土科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4

证券代码:300353 证券简称:东土科技 公告编码:2019-112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10月14日(星期一)下午2:00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2号楼15层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71,199,7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50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9,901,3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25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98,4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54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98,5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5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98,4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54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书面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议案1.00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同意7,931,2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5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199,7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5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199,7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5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199,7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5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199,7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5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李碧桥律师和黄伟祥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0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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