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科技”、“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宋永清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年5月3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因股权转让纠纷,宋永清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2019年7月,公司就上述诉讼对宋永清提起反诉。
2019年10月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0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宋永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496,000元;
二、驳回宋永清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03,750元,由宋永清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5,498元,由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510元,由宋永清负担7,988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3日、2019年10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72)、《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1)。
二、本次上诉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宋永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 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 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为东土科技公司支付宋永清违约金800万元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3. 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上诉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