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了认真核查,仔细分析和研究,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北京飞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讯数码”)继续向华夏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壹仟万元整,期限壹年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下属子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下属子公司飞讯数码的银行授信提供保证担保。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文海 佟 琼 黄德汉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