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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6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了认真核查,仔细分析和研究,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更新修订后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加快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符合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更新修订后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

补的具体措施。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调整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济效益测算,本次更新修订后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的认真分析和提出的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后认为:公司本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对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六、关于为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为下属子公司北京飞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北京分行申请综

合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下属子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飞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范玉顺 王小兰 黄德汉

2023年3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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