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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草生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在委员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者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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