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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武生物: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对公司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调整。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国良 张奇峰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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