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天翔环境: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13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翔环境”)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川01民初315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14日、2018年12月18日披露了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码:2018-100号)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码:2018-157号)。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邓亲华(被告二)、邓翔(被告三)、许婷婷(被告四)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964,750.32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为302,239.06元);

2、判令被告一以其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三)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及《综合授信项下线上融资业务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一向原告申请授信5000万元。2017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30至2018年6月29日,贷款利息为5.500001%,合同还约定了罚息、复利的计收标准及结息方式等内容。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一发放贷款5000万元,履行了放款义务。2017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一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为被告一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责任,双方于2017年6月30日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四)判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

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564,750.32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计算方法为:期内利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2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6月29日,按年利率5.5000015%进行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30日始计算至2018年7月12日,按年利率8.2500015%进行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49,964,750.32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3日始计算至2018年8月21日,按年利率8.2500015%进行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49,564,750.32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2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2500015%进行计算;复利以期内未付利息和逾期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

金付清之日止);

2、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8,000.00元;3、如被告一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1、第2项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一提供的登记于(青白江)工商动抵字 [2017]第0041号抵押登记证书中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第1、第2项给付义务在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各自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3,135.00元,诉讼保全费 5,000.00元,共计 298,135.00元,由原告负担7,300.00元,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负担290,8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6%。

三、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根据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公司须向原告偿付应付未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或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