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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翔环境: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9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翔环境”)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0191民初13343号、(2018)川0191民初1334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披露了与杨金芳的民事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码:

2018-092号)。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杨金芳

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等(以下简称“被告”)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2,000,000元、利息396,000元,合计22,396,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6月20日,被告作为甲方与杨金芳作为乙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出借27,000,000元,借款期限15天,从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7月5日,借款年利率24%。截止2018年7月17日,被告尚未归还借款本金22,000,000元、利息396,000元,合计22,396,000元。

4、判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 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金芳借款本金22,000,000元、利息390,575元;

(2)担保人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进行追偿;

(3)驳回杨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7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5、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5%。

二、案件二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披露了与雷雪松的民事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码:

2018-092号)。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雷雪松

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等(以下简称“被告”)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700,000元、利息192,066元,合计6,892,066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6月4日,被告作为甲方与雷雪松作为乙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出借6,700,000元,借款期限8天,从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11日,借款年利率24%。截止 2018年7月7日,被告尚未归还借款本金6,700,000元、利息192,066元,合计6,892,066元。

4、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雷雪松借款本金6,700,000元、利息189,436元;

(2)驳回雷雪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5、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8%。

三、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根据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公司须向原告偿付应付未付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或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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