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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翔环境:关于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3

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19-103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向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其中涉及主要事项为:(1)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管理层难以对公司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做出合理的判断,并且除了进行重整外,管理层未能提供其他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因此公司的持续经营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会计师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判断公司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8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2)截至审计报告日,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的上述资金是否能够全额收回做出合理判断,公司对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可收回金额具有重大不确定性。(3)截至审计报告日,会计师独立发送的询证函部分未能收到回函,涉及应收账款30,076.07万元、应付账款 26,584.59万元。虽然会计师执行了相应的替代程序,但替代程序主要是检查公司账列收付款记录,由于公司资金链断裂及银行账户冻结,这些款项可能因公司后续业务的违约及资金收付可能未通过公司账户等因素导致其是否可收回及账面记录是否完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公司2018年度涉及大量债务诉讼,这些诉讼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如上所述,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一条“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存在多个不确定事项。尽管注册会计师对每个单独的不确定事项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由于不确定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影响,以及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累积影响,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

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认为上述多个不确定事项相互影响,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累积影响非常重大,故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1.1条第(五)条: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公司股票上市。

2、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未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2,046,831.62元,如公司年末无法改变净 资产为负的状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3.1.1条第(三)条: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另外,由于目前大股东资不抵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无抵押担保的债务,在债务清偿顺序上处于末位,其对上市公司占用资金的偿还主要通过公司司法重整一揽子方案予以解决。如果公司无法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公司将因大股东无法偿还占用资金而计提减值准备,导致公司净资产为负而触发暂停上市的风险。

3、2018年12月26日,公司债权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目前该申请尚在审查中,公司最终能否获得法院裁定受理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8年12月28日最新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第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公司应当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应当披露停牌具体事由、重整事项进展和预计复牌时间等内容,停牌时间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2)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了公司债权人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可能被暂停及终止 上市的原因

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向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同时,截止2019年3月31日,公司未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2,046,831.62元。若公司在年末无法改变净资产为负或继续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公司将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风险。另外,大股东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无抵押担保的债务,在债务清偿顺序上处于末位,其对上市公司占用资金的偿还主要通过公司司法重整一揽子方案予以解决。如果公司无法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公司将因大股东无法偿还占用资金而计提减值准备,导致公司净资产为负而触发暂停上市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3.1.6条规定,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2018年12月26日,公司债权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司法重整程序,公司能否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公司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董事会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

目前公司主要采取的措施如下:

1、公司一方面努力维持生产经营稳定,维持公司管理层及核心管理团队稳定。同时,公司将积极推进司法重整程序,尽快恢复公司生产经营,恢复盈利能力。

2、公司正努力推进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回收工作,与控股股东积极进行磋商,要求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控股股东邓亲华及其一致行动

人邓翔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本人将采取必要的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并制定方案来尽快解决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的问题”。2018年12月26日,公司债权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重整申请。公司正积极推进司法重整,引入产业战略投资者完成控股权转让、化解公司的债务风险,加快推进AS公司及欧绿保资产注入,通过一揽子方案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尽快恢复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3、公司已加强应收账款催收工作。针对公司目前账上的应收账款,公司以项目为单位,成立了专门的催收小组,全力回笼资金,通过书面催收函、催收小组上门催收、采取法律途径等方式维护公司债权,力争早日回笼资金。

4、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消除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后续,公司将加强司法重整的推进,积极与相关客户进行沟通协调,配合会计师函证程序的实施,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本次无法表示意见所形成的各项意见基础,努力将其中各项相关不利因素尽快化解。

三、其他相关事项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1.2条“(三)公司知悉年末净资产为负时,应当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之后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直至暂停上市风险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的规定,公司在首次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后,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直至暂停上市风险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

2、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投资者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28-83623182、83625802

联系传真:028-83623182

邮箱:tbzz@techcent.cn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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