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环境”)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川0113民初314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披露了与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码:2018-166号)。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安保理”)
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仁实业”)、邓亲华、席玲
2、诉讼请求
(1)天翔环境、博仁实业、邓亲华、席玲连带给付益安保理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0万元及逾期兑付期间的利息(该利息以票面金额1,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自汇票到期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2月13日为61,625元)、电子证据固化费用及邮寄通知书费用2,500元;
(2)天翔环境、博仁实业、邓亲华、席玲连带给付益安保理逾期罚息(自汇票到期日次日起算,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20%的年利率标准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2月13日为277,777.78元);
(3)天翔环境、博仁实业、邓亲华、席玲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诉讼过程中,益安保理放弃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并明确其中的差旅费金额为10,000元、担保费为15,513元。
3、事实与理由
天翔环境因产品采购合同关系向博仁实业开具了10张累计金额为1,000万元的可转让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天翔环境作为承兑人在出票日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而后博仁实业将10张票据背书转让给益安保理,益安保理合法取得票据权益,并作为票据的最后一手背书人一直合法持有上述汇票。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天翔环境、博仁实业、邓亲华、席玲均向益安保理出具了《债务担保承诺函》,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偿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票面金额及利息,按票面金额的千分之一每天支付罚息,直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承担持票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票面金额15%的赔偿金;持票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截止至2018年11月14日,上述10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均已到期,天翔环境未如期兑付,其余保证人亦未履行连带清偿义务。益安保理认为,汇票到期被承兑人拒绝付款的,作为持票人有权对出票人、背书人以及其他债务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和上述协议文件的相关约定,益安保理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4、判决情况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1)天翔环境、博仁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益安保理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00,000元、利息(计至2018年12月13日为60,416.7元,
此后以未付汇票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清偿日)、电子证据固化费用2,060元、邮寄通知书费用250元;
(2)博仁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益安保理支付逾期罚息(计至2018年12月13日为30,208.3元,此后以未付汇票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0.5倍计至清偿日)、差旅费3,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5,513元;
(3)邓亲华、席玲对本判决第(1)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益安保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51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翔环境、博仁实业、邓亲华、席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根据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公司须向原告偿付汇票面额、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等费用。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或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0113民初3144号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