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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翔环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30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实施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关于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独立董事:范自力、段宏、刘兴祥

2019年7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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