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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翔环境:关于公司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9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2019)闽02执64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因深圳金海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邓亲华、邓翔、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为四川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被列为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限制消费令》的情况和具体内容

因深圳金海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作为四川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之一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邓亲华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

非经营性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如公司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相关情况

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1月2日、2019年6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149号)、《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03号)、《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19-123)。

四、其他情况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2019)闽02执647号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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