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发出的《执行证书》(2019)川成蜀证执证字第135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成都分行”)
被执行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
(二)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哈尔滨银行成都分行于2017年9月28日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向哈尔滨银行成都分行借款人民币3600万元整,期限自2017年9月28日至2019年9月27日,借款到期日不超过上述约定的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按法定基准利率上浮48%,借款当期执行利率为年率7.03%,遇法定基准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合同约定的浮动标准执行新的利率,借款从2018年3月20日开始分期归还。同日,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邓翔、邓亲华为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哈尔滨银行成都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了《最高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的约定,同时合同中也特别约定: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若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贷款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担保人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上述合同经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公证
并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因公司违约,哈尔滨银行成都分行向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二、本次收到的《执行证书》的主要内容
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约定,特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可持原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本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
借款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
执行标的:
1、截止2019年08月07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3390万元,应收未收利息人民币2,125,086.57元,罚息9,929.88元,复利人民币50,472.20元未清偿(之后产生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全部债务还清之日止);
2、律师费;
3、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执行文件。
四、上述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37%。
五、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发出的《执行证书》(2019)川成蜀证执证字第1359号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