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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翔环境: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3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翔环境”)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川0191民初13818号、(2018)川0191民初13813号、(2018)川0191民初13816号、(2018)川0191民初13804号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川01民终11079号、(2019)川01民终11080号、(2019)川01民终1108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18年6月20日,公司为了偿还2018年6月21日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利息,欲从四川正鑫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鑫阳”)借款500万元。由于正鑫阳提出单户最高借款为250万元,故只能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250万元,另外250万元以公司内部四名员工的名义向正鑫阳合计借款,公司、邓亲华、许婷婷及公司另外三名员工为其提供担保。借款的四名员工收到正鑫阳250万借款后,立即将款项转给了公司,也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由于上述借款逾期未还,正鑫阳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违规担保自查结果的补充说明公告》,公告编码:2019-036号。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四川正鑫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鑫阳”)

被告:借款的四名员工、公司、邓亲华、许婷婷及公司另外三名员工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典当当金2,500,000.00元,利息1,450.00元,综合费用66,560.00元,罚息24,000.00元,违约金1,2000,0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三)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2,500,000.00元;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案件受理费18,518.2元、保全费12,700.00元由被告承担。

公司四名员工收到判决书后,其中三名员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三、本案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根据法院判决书,本案已作出终审判决。本案实质是公司员工牺牲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借款提供增信,以满足公司短期迫切的融资需求,避免资金链断裂,实际款项也已进入上市公司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根据判决书,公司四名员工须向原告偿付逾期未还的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如四名员工无法偿还以上债务,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9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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