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19)川01执295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披露了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纠纷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关于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公告编码:2019-163号。
二、执行通知书的相关内容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邓亲华、邓翔、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3,9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2、被执行人邓亲华、邓翔、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律师费及其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3、被执行人邓亲华、邓翔、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
三、本案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上述案件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持续密切
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19)川01执2951号。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