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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翔环境: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4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翔公司”)今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川0113民初5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2日披露了与周东来的民事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码:

2020-043号)。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周东来

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天翔公司向周东来支付欠款28,023,466.25元及利息(以28,023,466.25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天翔公司承担周东来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三)事实与理由

2015年及2016年期间,周东来、叶鹏、赵晓红、娄雨雷、王军、王培勇作为天翔公司的员工,参加了天翔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别被授予赵晓红10万股、周东来80万股、叶鹏167.6233万股、王军167.6233万股、娄雨雷

167.6233万股、王培勇167.6233万股。2018年11月至今,天翔公司相继发布公告,因天翔公司业绩未达到相关考核标准,上述员工持有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无法被解禁,由天翔公司对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2019年5月5日,天翔公司与周东来、叶鹏、赵晓红、娄雨雷、王军、王培勇分别签订了《债权确认书》,确定天翔公司分别欠赵晓红回购款本金600,000元、周东来4,116,000元、叶鹏6,490,962.85元、王军6,490,962.85元、娄雨雷6,490,962.85元、王培勇6,490,962.85元。2019年10月1日,叶鹏、赵晓红、娄雨雷、王军、王培勇分别与周东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各自对天翔公司上述债权的90%转让给周东来,故天翔公司合计欠周东来28,023,466.25元。

截至起诉之日,天翔公司仍未向周东来履行相应欠款的支付义务,周东来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周东来支付股票回购款28,023,466.2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8,023,466.2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周东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917.00元,由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案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本案原告周东来系公司现任董事、总经理,诉讼纠纷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事宜。公司激励员工参与公司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来自于自筹及金融机构融资,由于公司不能及时履行回购义务,激励员工面临巨大的偿债压力及金融机构的诉讼压力,公司不排除面临其他激励对象的同类诉讼。限制性股票回购本金及部分利息公司财务部门已计入公司负债。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公司须向原告偿付限制性股票回购款及利息,原告已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或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均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川0113民初59号。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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