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翔环境”)于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新执恢3号,现将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事项的基本情况
长城国兴依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对大庆绿野及其担保方(天翔环境、邓亲华)申请强制执行后,经各方友好协商,先后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及《和解协议》,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日、9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关于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码:2019-002号、2019-174号。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524号、(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525号、(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526号、(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52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及担保文书公证书、(2018)京长安执字第20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2018年12月20日法院裁定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8)京长安执字第203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2020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因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公证债权文书载明本案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为便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8)京长安执字第203号执行证书指定由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后期影响公司将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新执恢3号。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