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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翔环境: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情况暨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4

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21-003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情况暨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特别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0〕377号),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5月13日起暂停上市。

2、202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成都市嘉豪物资贸易中心的申请,裁定受理天翔环境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0年12月25日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为天翔环境管理人。

3、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若公司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后因重整失败被宣告破产,或公司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后经审计2020年年度报告相关数据无法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恢复上市的条件,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4、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将于每月前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披露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1)投资者互动平台网址:http://irm.cninfo.com.cn/(互动易)

(2)咨询电话:028-83625802、83623182

一、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A股股票股票简称:天翔环境证券代码:300362暂停上市起始日:2020年5月13日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2020年5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翔环境”)送达了《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0〕377号)。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且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1.1条、第13.1.5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13日起暂停上市。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具体措施及进展

1、司法重整程序的进展

202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成都市嘉豪物资贸易中心的申请,裁定受理天翔环境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0年12月25日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为天翔环境管理人。

2020年12月3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20)川01破25号《公告》,就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事宜做出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4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收到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码:2021-001号)。

2、公司在处于债务危机状态下,努力维持生产经营稳定,维持公司管理层及核心管理团队稳定,上市公司主体目前无法承接金额较大订单主要以劳务分包为主;同时公司努力保持控股公司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和美国圣骑士公司生产经营保持稳定,并保持着与主要客户的沟通与交流,并协助他们争取项目跟踪订单,待公司经营情况有所好转或进入司法重整,公司将全面承接订单恢复生产经营以及司法重整来改变净资产、净利润为负的情形,尽快恢复公司生产经营,恢复盈利能力,力争在符合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实现恢复上市。

3、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消除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后续,公司将加强进入司法重整的推进,积极与相关客户进行沟通协调,配合会计师函证程序的实施,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无法表示意见所形成的各项意见基础,努力将相关不利因素尽快化解。

4、公司已加强应收账款催收工作。针对公司目前账上的应收账款,公司以项目为单位,成立了专门的催收小组,全力回笼资金,通过书面催收函、催收小组上门催收、采取法律途径等方式维护公司债权,力争早日回笼资金。

四、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上市公司2019年财务会计报告出现原《上市规则》第13.1.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本所按照原《上市规则》对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并根据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情况适用原《上市规则》实施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的,至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2、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3、内控制度健全且运作规范;

4、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5、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13.1.1条或13.4.1条所述情形。”

同时,公司还须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2条的相关要求,即:“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

正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深交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五、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上市公司2019年财务会计报告出现原《上市规则》第13.1.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本所按照原《上市规则》对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并根据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情况适用原《上市规则》实施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的规定,因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或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未能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2)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3)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4)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5)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6)未能在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7)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或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8)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9)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10)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深交所三次公开谴责;

(11)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或被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12)深交规定的其他情形。

2、202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成都市嘉豪物资贸易中心的申请,裁定受理天翔环境破产重整一案,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主营业务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4.1条第

(二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在收到法院宣告公司破产裁定书的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3.4.18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六、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公司将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接受投资者咨询:

1、投资者互动平台网址:http://irm.cninfo.com.cn/(互动易)

2、咨询电话:028-83625802、83623182

七、其他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披露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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