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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30

关于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大同路188号;

邓亲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邓翔,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叶鹏,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东来,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娄雨雷,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业绩预告不准确且修正不及时

2021年1月30日,天翔环境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称如果重整成功,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预计为17至19亿元;如果重整失败,2020年度净利润预计为亏损23.18至25.18亿元。4月30日,天翔环境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为5,428.16万元。天翔环境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二、实际控制人未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020年1月21日,天翔环境实际控制人邓亲华及一致行动人邓翔因天翔环境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收到成都市公安局立案通知并办理取保候审。天翔环境直至2020年8月4日才披露该事项。邓亲华及邓翔未及时告知天翔环境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的事项,未能配合天翔环境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天翔环境的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第6.2.5条的规定。

天翔环境实际控制人邓亲华及其一致行动人邓翔未能配合天翔环境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7条的规定。

天翔环境董事长叶鹏,总经理周东来,时任财务总监娄雨雷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天翔环境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邓亲华及其一致行动人邓翔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叶鹏、总经理周东来、时任财务总监娄雨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9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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