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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武林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11
关于对李武林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10-11 来源:
李武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担任执行事务及首席合伙人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或你所)执行的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翔环境或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同时你作为四川华信执行事务及首席合伙人,根据审计准则及你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相关规定,应当对你所执业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一、你所在天翔环境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的问题
  (一)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所虽对公司债权人执行了函证审计程序,但未将公司应付有关债权人的期初债务余额和债权人同意豁免金额作为函证内容,仅函证了债权人同意豁免后的剩余债务余额。对函证不符事项仅通过电话询问的方式进行核实,未获取交易对方的签字、说明等书面证据。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结合审计获取证据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
  在知悉相关债权人未与公司签署变更豁免债务用途协议的情况下,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判断,对协议条款理解不到位,对天翔环境有关债务豁免事项得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在债权人豁免的有关债务总额与公司账面记录差异较小的情况下,未结合债务豁免协议等证据对债务具体构成及归属会计期间形成恰当的职业判断,对所豁免债务的会计归属期间得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三)期初余额审计不到位
  你所虽获取了债权人与天翔环境签订的债务豁免协议等审计证据,但未关注到天翔环境2019年底账面有关债务余额与相关协议载明金额不一致,未对有关债务2020年期初余额的准确性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你作为四川华信执行事务及首席合伙人应承担最终责任
  目前,你担任四川华信执行事务及首席合伙人。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之《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的人员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根据你所《业务质量控制规程》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你所首席合伙人对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承担最终领导责任,且应合理保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审计业务(如计划、执行、督导、复核等)。
  综上,你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作为四川华信执行事务及首席合伙人,根据前述审计准则及你所内部规定,应当对你所执业质量问题承担最终领导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于2021年10月11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成都市洗面桥街26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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