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应对上述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85万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计算结果准确;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董事会本次关于注销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
《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2、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中除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外,其余63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50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2019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全额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63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50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可行权/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草案)》和《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的首次授予的第一个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
(以下无正文)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8月11日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谭永庆 李兴明 曾 会
时间: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