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2020年7月6日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年7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年7月6日上午9:
15至下午3: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望京SOHO塔二C座26层。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会议主持人为董事蒋超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18,007,23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26.5943%。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17,962,72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26.5906%。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4,50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37%。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7,63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3,1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4,5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7%。
(五)本次会议由董事蒋超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放弃参股公司物灵科技股东增资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317,992,92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99.9955%;反对票合计14,3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
0.0045%;弃权票合计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0%。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3,3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83.6802%;反对14,3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16.31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0%。
2、审议《关于为参股公司中盟科技向华夏银行申请 2740 万元贷款延期继续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317,998,82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99.9974%;反对票合计8,4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
0.0026%;弃权票合计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0%。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9,2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90.4131%;反对8,4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9.58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网力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网力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