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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1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公司现任监事;

(七)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八) 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二)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人选的有关资料报送深交所,深交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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