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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控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7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将该项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结合目前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满足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事项,并将该项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控股子公司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提供反担保,有利于公司本次债券的顺利发行,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控股子公司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提供反担保。

四、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公司控股股东俞凌先生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经审查,我们认为:本

次反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本次债券的顺利发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交易程序合法有效。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俞凌先生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将该项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132名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俞鹂、李量、杨耕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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