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36 号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显示,因收购标的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交易对手方拒绝履行补偿义务,你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涉及金额达60,573.45万元,占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71.56%。北京一中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受理上述案件,但你公司直到2019年11月11日才披露该诉讼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你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13,719.25万元。其中,部分诉讼、仲裁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为11,044.83万元,占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05%。你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公告》显示,除2019年12月24日已披露的诉讼案件外,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16,326.33万元。其中,
部分诉讼、仲裁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为9,890.09万元,占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68%。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条、第11.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