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问题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贵所下发的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96号《关于对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其中部分问题要求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安控科技于2020年4月21日对关注函进行回复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93),彼时由于本所尚未核查完毕,因此本所在该关注函回函中尚未发表意见。
经核查,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以下统称“会计师”或“我们”)已按贵交易所的要求,对其中需要会计师回复的各项问题进行了专项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问题1.业绩快报显示公司预计2019年净利润为478.24万元。
(1)请结合诉讼/仲裁案件的判决情况、相关责任的履行期限和进展等,补充说明公司2019年是否计提预计负债、金额、计提是否充分,公司前期业绩预计是否已充分考虑预计负债的计提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回复:
一、公司2019年度内已决和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第2页 共27页序号
序号 | 受理日期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涉案金额(万元) | 判决时间 | 处理结果/进展情况 |
1 | 2019年2月26日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2,499.59 | 2019年12月19日 | 原告撤诉 |
2 | 2019年2月28日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3,936.65 | 2019年4月1日 | 原告撤诉 |
3 | 2019年3月29日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陈文兵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邾爱莲 | 租赁合同纠纷 | 0.80 | 2019年5月30日 | 该事项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212民初5498号】判决:驳回原告陈文兵的诉讼请求。 |
4 | 2019年4月9日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深圳市科尔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9.58 | 2019年5月21日 | 该事项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306民初9643号】裁定:准许原告深圳市科尔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5 | 2019年7月25日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余海杰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3.00 | 2019年12月27日 | 该事项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余海杰撤回起诉;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方城县国家粮食储备库财务内的工程款中的23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余海杰的位于方城县城关镇顺江路东侧、吴府大道西侧11-40幢1层106号商业用房的查封。 |
6 | 2019年7月26日 | 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平安银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8,603.38 | 2019年10月17日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董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6日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公司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该事项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京04民初733号之一,判定:本案已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
7 | 2019年8月15日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北京华宇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30.54 | 2019年9月5日 | 该案件(案号:京海调援【2019】第0313号)经北京市海淀区调解与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 |
8 | 2019年8月28日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 | 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55.41 | 2019年11月14日 | 该事项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陕0133民初20979号】,调解结案。 |
第3页 共27页
序号
序号 | 受理日期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涉案金额(万元) | 判决时间 | 处理结果/进展情况 |
9 | 2019年9月19日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俞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4,578.17 | 2019年9月19日 | 该事项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2民初37469号】,调解结案。 |
10 | 2019年9月26日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俞凌、董爱民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3,636.54 | 2019年10月30日 | 该事项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8民初60441号】,调解结案。 |
11 | 2019年9月29日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袁忠琳、董爱民、陆卫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592.58 | 2019年11月25日 | 该事项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津0103执保字1913号】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25,809.9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
12 | 2019年9月29日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袁忠琳、董爱民、陆卫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801.71 | 2019年12月16日 | 该事项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津0103民初14682号】,调解结案。 |
13 | 2019年10月8日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6,892.55 | 2020年1月3日 | 2019年10月3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顾笑也以东望智能的名义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14 | 2019年10月15日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袁忠琳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50.00 | 尚未开庭 | 该事项(案号:【2019】预55536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尚未开庭。 |
15 | 2019年10月22日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伟、张滨、王芳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2,997.54 | 尚未开庭 | 因疫情原因,鄞州法院暂定4月21日开庭。 |
16 | 2019年11月8日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73 | 尚未开庭 | 该案件(案号:【2019】浙0212民初16122号)因公司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截至本关注函回复之日尚未开庭。目前双方正在协商和解具体方案。 |
17 | 2019年11月8日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技术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763.77 | 开庭进程中 | 该事项(案号【2019】浙02知民初403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开庭尚未完成,原告提出补充提交证据。目前双方正在协商和解具体方案。 |
第4页 共27页序号
序号 | 受理日期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涉案金额(万元) | 判决时间 | 处理结果/进展情况 |
18 | 2019年11月12日 |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 沧州鑫鹏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加工合同纠纷案 | 100.00 | 2019年11月20日 | 该事项以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冀0922民初3716号】,调解结案。 |
19 | 2019年11月12日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40.41 | 尚未开庭 | 该案件(案号:【2019】浙0106民初9797号),尚未开庭。目前双方正在协商和解具体方案。 |
20 | 2019年11月25日 |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 河南省国泰高科钻采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租赁合同纠纷 | 944.61 | 尚未开庭 | 该案件(案号:【2019】豫0823民初5701),截至本关注函回复之日尚未开庭。 |
21 | 2019年12月2日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平安银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6,769.71 | 2019年12月24日 | 1、该事项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2民初46783号】,调解结案。2、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2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2日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俞凌、董爱民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公司、俞凌、董爱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公司、俞凌、董爱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公司、俞凌、董爱民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当由被执行人公司、俞凌董爱民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
22 | 2019年12月6日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 334.77 | 2020年1月15日 | 案号(2020)豫0191民初981号,该事项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豫0191民初981号,以调解方式结案。 |
合计 | 47,062.03 |
二、公司2019年度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之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经判断,上表中的第14、16、17、19、20、22项未决诉讼,符合计提预计负债的条件,应计提预计负债。根据测算,公司共计提预计负债310万元。
公司经合理估计,已准确、充分的计提了预计负债。
三、公司前期业绩预计考虑预计负债及风险提示的情况
需计提预计负债的未决诉讼,全部发生在2019年第四季度,因此2019年前三季度的业绩不受预计负债的影响。
需计提预计负债的未决诉讼,全部发生在2019年第四季度,因此2019年前三季度的业绩不受预计负债的影响。
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预告》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已包含了计提的预计负债对净利润的影响。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贵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各项诉讼已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3)、2019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240)、2020年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补充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并进行了风险提示。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上
市公司”或“公司”)已披露的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在2019年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是充分的,公司前期业绩预计已充分考虑了已披露的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应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公司已发布的公告和提示的风险符合规定。
但由于安控科技于2020年5月28日公告对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智能”)失去控制,自2019年11月1日起不再将东望智能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受此影响,我们未能对东望智能执行核查程序,因此无法判断公司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判决情况、相关责任的履行期限和进展是否完整。
问题1.(2)公司2019年半年报和三季报显示,预计负债金额为0。请结合诉讼/仲裁案件的判决情况、相关责任的履行期限和进展等,说明前期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公司回复:
一、半年报未计提预计负债原因
2019年半年报报表日之前(即2019年6月30日之前),公司诉讼事项及未计提预计负债原因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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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涉案金额(万元) | 受理日期 | 判决时间 | 处理结果/进展情况 | 2019年半年报 不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 |
1 | 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499.59 | 2019年2月26日 | 2019年12月29日 | 原告撤诉 | 公司认为该诉讼系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为了推卸业绩赔偿责任而发起,法院的最终不会支持原告的诉求。 |
2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3,936.65 | 2019年2月28日 | 2019年4月1日 | 原告撤诉 | 原告撤诉,不属于或有事项,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
3 | 陈文兵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邾爱莲 | 租赁合同纠纷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0.80 | 2019年3月29日 | 2019年5月30日 | 该事项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212民初5498号】判决:驳回原告陈文兵的诉讼请求。 | 法院已驳回原告陈文兵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或有事项,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
4 | 深圳市科尔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9.58 | 2019年4月9日 | 2019年5月21日 | 该事项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306民初9643号】裁定:准许原告深圳市科尔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双方和解,且已在2019年5月履行完毕相关义务,不属于或有事项,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
5 |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494.94 | 2019年4月28日 | 2019年8月14日 | 该事项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书》【(2019)京0105民初40136号】调解结案。 | 公司为原告,不属于或有事项,不计提预计负债 |
二、三季报未计提预计负债原因
2019年三季报报表日之前(即2019年9月30日之前),除上表中列示的诉讼外,其余诉讼事项及未计提预计负债原因详见下表:
第8页 共 27 页序号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涉案金额(万元) | 受理日期 | 判决时间 | 处理结果/进展情况 | 2019年三季报 不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 |
1 | 余海杰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23.00 | 2019年7月25日 | 2019年12月27日 | 该事项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余海杰撤回起诉;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方城县国家粮食储备库财务内的工程款中的23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余海杰的位于方城县城关镇顺江路东侧、吴府大道西侧11-40幢1层106号商业用房的查封。 | 双方协商解决,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
2 | 北京华宇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30.54 | 2019年8月15日 | 2019年9月5日 | 该案件(案号:京海调援【2019】第0313号)经北京市海淀区调解与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 | 公司已按调解书的约定支付采购款,不存在违约金等,故不予计提预计负债 |
3 | 平安银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8,603.38 | 2019年7月26日 | 2019年10月17日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董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6日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公司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该事项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京04民初733号之一,判定:本案已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 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计提利息。 |
4 | 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 | 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55.41 | 2019年8月28日 | 2019年11月14日 | 该事项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陕0133民初20979号】,调解结案。 | 公司收到诉状后,积极与原告方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的情况判断,公司预计很可能降低原告方在诉状中要求公司支付货款及赔偿款的总金额,且降低后的应付金额预计会低于公司已确认的对原告方的负债金额,因此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
5 |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俞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4,578.17 | 2019年9月19日 | 2019年9月19日 | 该事项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2民初37469号】,调解结案。 | 已和解正常计提利息。 |
第9页 共 27 页序号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涉案金额(万元) | 受理日期 | 判决时间 | 处理结果/进展情况 | 2019年三季报 不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 |
6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俞凌、董爱民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3,636.54 | 2019年9月26日 | 2019年10月30日 | 该事项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8民初60441号】,调解结案。 | 截至2019年10月30日,公司未收到诉状或申请材料,银行仅电话告知已提起诉讼。 |
7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袁忠琳、董爱民、陆卫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592.58 | 2019年9月29日 | 2019年11月25日 | 该事项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津0103执保字1913号】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25,809.9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 截至2019年11月25日,公司未收到诉状或申请材料,银行仅电话告知已提起诉讼。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袁忠琳、董爱民、陆卫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1,801.71 | 2019年9月29日 | 2019年12月16日 | 该事项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津0103民初14682号】,调解结案。 | 截至2019年12月16日,公司未收到诉状或申请材料,银行仅电话告知已提起诉讼。 |
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半年报和三季报未计提预计负债是合理、充分的。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披露的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在2019年半年报和三季报未计提预计负债是合理的。
如本关注函回复“问题1.(1)之会计师核查意见第二段”所述,因核查范围受限,我们未能对纳入公司2019年半年报和三季报合并范围的东望智能执行核查程序,因此无法判断公司2019年半年报和三季报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因此无法判断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充分。
问题1.(3)公告显示,袁忠琳、董爱民、陆卫、张滨、刘伟、王芳等自然人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请补充披露上述自然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上述自然人共同签订合同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一、袁忠琳、董爱民、陆卫、张滨、刘伟、王芳等自然人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请补充披露上述自然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俞凌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凌先生与袁忠琳女士为夫妻关系。
董爱民先生在2018年12月28日之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爱民先生与陆卫女士为夫妻关系。
上述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均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张滨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刘伟为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王芳为公司浙江区域财务总监,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公司与上述自然人共同签订合同的原因及合理性
袁忠琳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俞凌之配偶,系俞凌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连带责任人,因此与公司共同签订了多项贷款协议。董爱民作为公司原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因此与公司共同签订了多项贷款协议。陆卫作为董爱民之配偶,系董爱民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连带责任人,因此与公司共同签订了多项贷款协议。张滨作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为公司提供担保,因此与公司共同签订了贷款协议。刘伟、王芳系因公司与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之间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而与公司共同成为被告,其2人未与公司共同签订合同。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回复的上述自然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的关联关系是真实、准确且充分的。
我们认为公司与俞凌、袁忠琳、董爱民、陆卫、张滨等人共同签订合同是因满足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所需,此行为是合理的。我们未发现公司与刘伟和王芳共同签订了合同。
问题1.(4)请结合上述案件相关资金流向情况,核实说明俞凌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
公司回复:
上述案件相关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资产购置等,资金直接流入交易对手方账户,不存在俞凌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上述案件相关资金的具体用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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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 受理日期 | 原告 | 案由 | 涉案金额(万元) | 资金用途 |
1 | 2019年2月26日 | 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2,499.59 | —— |
2 | 2019年2月28日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3,936.65 | —— |
3 | 2019年3月29日 | 陈文兵 | 租赁合同纠纷 | 0.80 | —— |
4 | 2019年4月9日 | 深圳市科尔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9.58 | —— |
5 | 2019年7月25日 | 余海杰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3.00 | —— |
6 | 2019年7月26日 | 平安银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8,603.38 | 支付东望智能股权转让款。 |
7 | 2019年8月15日 | 北京华宇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30.54 | —— |
8 | 2019年8月28日 | 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55.41 | —— |
9 | 2019年9月19日 |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4,578.17 | 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及用于日常费用报销。 |
10 | 2019年9月26日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3,636.54 | 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及用于日常费用报销。 |
11 | 2019年9月29日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592.58 | 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 |
12 | 2019年9月29日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801.71 | 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 |
13 | 2019年10月8日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6,892.55 | —— |
14 | 2019年10月15日 | 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50.00 | 合作意向金。 |
15 | 2019年10月22日 | 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2,997.54 | —— |
16 | 2019年11月8日 | 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73 | —— |
17 | 2019年11月8日 | 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 技术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763.77 | —— |
18 | 2019年11月12日 | 沧州鑫鹏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 | 加工合同纠纷案 | 100.00 | —— |
19 | 2019年11月12日 | 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40.41 | —— |
20 | 2019年11月25日 | 河南省国泰高科钻采工程有限公司 | 租赁合同纠纷 | 944.61 | —— |
21 | 2019年12月2日 | 平安银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6,769.71 | 偿还到期借款及支付借款利息。 |
22 | 2019年12月6日 | 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 334.77 | —— |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除上表中第14项案件外,我们未发现其余案件相关资金直接流入俞凌及其关联方账户的情形,未发现俞凌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形。
由于我们未能取得上表中第14项案件相关资金流向的完整资料,因此我们无法判断该款项的最终流向,也无法判断俞凌及其关联方最终是否占用了该笔资金。截至本关注函回复日,安控科技已履行完与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JMT2018032001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并于2020年9月30日取得了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结清证明》。
上表中第14项与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所涉及的借款,安控科技未在取得该项借款时如实入账,导致安控科技2018年度财务报表少记了负债和损益。安控科技已于2020年9月11日发布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附注的公告》,对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差错更正。
问题1.(5)请自查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等事项,公司前期已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回复: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等事项,公司前期已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前期已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准确的。
如本关注函回复“问题1.(1)之会计师核查意见第二段”所述,因核查范围受限,我们未能对东望智能执行核查程序,因此无法判断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等事项,也无法判断公司前期已披露的信息是否完整。
问题2.公司2019年三季报显示,应收账款余额为103,290.49万元,预付款项余额为15,039.53万元,存货余额为77,017.10万元。
(1)请结合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进展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大额计提坏账准备风险,公司前期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公司前期业绩预计是否已充分考虑应
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请报备截至2019年3季末公司前五名应收账款客户涉及的销售合同。
公司回复:
一、请结合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进展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大额计提坏账准备风险,公司前期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2019年三季度末应收余额截至本关注函回复日的回款情况
公司2019年9月30日应收账款余额为117,727.41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103,290.49万元。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公司2019年9月30日应收账款余额对应的回款金额为45,703.57万元,回款率为38.82%。
(二)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账款,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公司各账龄段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高于同类型上市公司平均值的,具体如下:
第14页 共 27 页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5年 | 5年以上 |
蓝海华腾 | 3.00% | 10.00% | 20.00% | 50.00% | 80.00% | 100.00% |
吉艾科技 | 0.41% | 5.00% | 10.00% | 40.00% | 70.00% | 100.00% |
海默科技 | 0.50% | 3.00% | 10.00% | 30.00% | 30.00% | 100.00% |
贝博电子 | 5.00% | 10.00% | 30.00% | 50.00% | 70.00% | 100.00% |
达实智能 | 3.00% | 5.00% | 10.00% | 50.00% | 50.00% | 50.00% |
可比上市公司平均 | 2.38% | 6.60% | 16.00% | 44.00% | 60.00% | 90.00% |
安控科技 | 1%~5%注1 | 10.00% | 30.00% | 50.00% | 70.00% | 100.00% |
注1:对于BOT业务,账龄在1~6个月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6~12个月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3%,1年以上的与上述计提比例一致。
从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大多高于可比上市公司的计提比例,公司选用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谨慎合理。
(三)2019年三季度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按照账龄组合分析法,2019年三季度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第15页 共 27 页
账龄
账龄 | 按照账龄组合计提 | ||
应收账款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1年以内 | 60,134.12 | 3,004.10 | 1%~5% |
1至2年 | 43,420.23 | 4,342.02 | 10% |
2至3年 | 7,113.74 | 2,134.12 | 30% |
3至4年 | 3,756.05 | 1,878.03 | 50% |
4至5年 | 748.74 | 524.12 | 70% |
5年以上 | 1,364.47 | 1,364.47 | 100% |
小计 | 116,537.36 | 13,246.86 | 11.57% |
类别 | 按照单项计提 | ||
应收账款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634.47 | 634.47 | 100% |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555.59 | 555.59 | 100% |
小计 | 1,190.05 | 1,190.05 | 100% |
合计 | 117,727.41 | 14,436.92 | 12.26% |
(四)公司对于单项应收账款风险的管理
①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公司会安排专人定期进行排查,如发现债务人出现可能导致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的情形(如股权变更、大量违约诉讼、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被列为失信人等),则安排专人负责加紧催收回款,如经过尝试仍无法确定能够回款的,则依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合理估计可能发生坏账的金额,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②对于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账款,由业务人员负责关注客户的经营状况,并由专人每年至少与客户对账一次,确保对方认可对本公司存在债务,且金额与本公司债权金额一致。如出现对账困难或者了解到债务人出现经营异常的状况,则公司会安排专人负责加紧催收回款,如经过尝试仍无法确定能够回款的,则依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合理估计可能发生坏账的金额,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2019年三季度末,经公司自查,已将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存在减值的按照单项减值准备测试进行了充分计提。综上所述,从公司历史回款金额及回款比率、以及公司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选择和单项应收账款的管理,公司前期充分考虑了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同时,公司在持续不断的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定期检查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由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应收账款的回收,并将应收账款的回收纳入子公司及销售人员的业绩考核中,且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在很大程度上有效激励相关责任单元及时对应收账款催收,降低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在必要时,公司也采取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法律措施确保应收账款能够收回。
二、公司前期业绩预计是否已充分考虑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前期进行业绩预测时,是按照计提比例较高的账龄分析法以及单项计提法,充分考虑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情况。
会计师核查意见:
如我们于2020年6月24日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019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专项说明》之“问题一、(四)1.第二项重大财务报表项目审计范围受限的具体情况及受限原因,未采取或无法采取其他替代程序的原因及合理性之回复(四)”所述,因审计范围受限,我们未能获取支持安控科技对应收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欠款继续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是否合理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判断公司2019年三季度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
除此以外,如本关注函回复“问题1.(1)之会计师核查意见第二段”所述,因核查范围受限,我们未能对纳入公司2019年三季报合并范围的东望智能执行核查程序,因此无法判断公司2019年三季报是否存在大额计提坏账准备风险,也无法判断公司前期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以及公司前期业绩预计时考虑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已充分。
问题2.(2)请核实说明截至2019年三季末预付款项的形成原因、预付对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条款付款,截至目前的结转情况,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请报备截至2019年3季末公司预付款项涉及的相关合同。公司回复:
公司预付款形成主要系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购进的某些服务(例如租赁服务、担保服务)需要按照服务的受益期间进行摊销,进而形成了预付待摊费用;
2、日常临时及办公零星采购,由于供应商不固定,合作时间及频率较低,一般约定预付款项;
3、定制化采购,供应商一般会收取一定比例的预付款项,供货周较长,从而形成账面预付;另外项目外包给供应商实施,在项目开展前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均需预付工程款项。
4、资产采购业务,涉及金额较大,合同一般约定以预付款的形式进行,在资产达到使用状态之前,已支付的款项会形成预付款。
综上,公司的预付款项用途可分为四类,分别为待摊费用、预付的办公费用、预付的采购款项和预付固定资产采购款。公司2019年三季度末预付账款余额为15,039.53万元,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已结转金额为10,011.80万元,剩余未结转金额为5,027.73万元。各类款项性质预付及结转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第17页 共 27 页预付款项性质
预付款项性质 | 截止2019年9月30日预付款项余额 |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结转预付款项金额 |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预付款项余额 |
待摊费用 | 679.37 | 566.55 | 112.82 |
预付办公费 | 676.91 | 503.19 | 173.72 |
预付采购款 | 13,085.73 | 8,568.06 | 4,517.67 |
预付资产采购款 | 597.52 | 374.00 | 223.52 |
合计 | 15,039.53 | 10,011.80 | 5,027.73 |
经公司自查,预付对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基本上按照合同约定条款付款,不存在资金占用。
会计师核查意见:
如我们于2020年6月24日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019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专项说明》之“问题三、2.请会计师说明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汇总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有重要影响的具体情况,审计受限原因,未采取或无法采取其他替代程序的原因及合理性之回复”所述,因审计范围受限导致我们核查范围也受到了限制,我们未能取得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关联方关系调查表,因此无法判断预付对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资金占用。
问题2.(3)请结合公司在手订单、销售回款情况等说明公司存货是否存在滞销风险,公司前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合理、充分,公司前期业绩预计是否已充分考虑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回复:
一、请结合公司在手订单、销售回款情况等说明公司存货是否存在滞销风险
(一)公司在手订单及销售回款情况
截止2019年9月30日公司尚未完工的在手订单金额及2019年9月30日后新获取的订单金额约10亿元,在手订单对应的2019年9月30日至本问询函回复日的回款金额为36,698.64万元。
(二)公司2019年三季度末存货构成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第19页 共 27 页存货类别
存货类别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占比 | |
期初金额 | 本期计提金额 |
原材料 | 3,934.39 | 279.22 | 3,655.17 | 4.75% | |
在产品 | 29,531.02 | 392.91 | 29,138.11 | 37.83% |
库存商品 | 5,348.95 | 98.66 | 5,250.29 | 6.82% | |
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 | 34,609.95 | 34,609.95 | 44.94% | ||
自制半成品 | 4,581.97 | 218.39 | 4,363.58 | 5.67% |
合计 | 78,006.28 | 989.18 | 77,017.10 | 100.00% |
从公司存货构成看,主要为在产品和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两类存货账面价值合计为63,748.06万元,占比为82.77%。结合我公司的主营业务特点(在自动化、油气服务、智慧产业三大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技术、行业整体解决方案及服务,且客户多以整个项目的完工对各配套专业工程进行最终结算、验收),在产品对应的主要为未完工的系统集成项目归集的项目成本,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主要为未结算的工程施工项目所形成的工程施工大于工程结算。而上述两类存货的形成基本上已于客户签订合同。因此,大大降低了存货滞销的风险。原材料、库存商品和自制半成品等三类存货合计金额为13,269.04万元,占比为17.24%。主要用途为生产备料以及为四季度满足市场需求而储备的商品,从公司近2年上述三类存货的占比来看,2017年末17.54%、2018年末15.02%、2019年6月末15.47%,2019年9月末处在合理的水平,因此结合公司历史数据来看,上述三类存货基本上不存在滞销风险,属于公司为正常经营储备的必要存货。
同时,公司在2019年三季度末存货的账面价值为77,017.10万元,在手订单的金额为存货账面价值的1.3倍。结合公司项目完工周期较长的特点,一般在四季度结算较多,存货与期初68,239.47万元相比增加了12.86%,并未大幅增加,进一步反应出公司存货滞销的风险较低。所以,2019年三季度末公司存货不存在滞销风险。
二、公司前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合理、充分
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及减值测试依据
1、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制定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如下:
资产负债表日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存货跌价准备一般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
(4)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存货减值测试依据及过程
①在产品和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有对应的在手订单,在2019年三季度末经测算,合同未发生亏损,不存在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②原材料中的备品备件,在预估使用数量范围内的,不计提跌价准备。超过合理预留数量的,按照扣除剩余价值与预计处置费的净值后的余额,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19年三季度末,公司的备品备件均在预估使用范围之内,无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③用于加工的材料存货,经测算其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不存在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④为获取将来的订单而持有的合理备货,经测算其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可变现净值大于存货账面成本,不存在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因此,在2019年三季度末,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并且依据测试结果,充分、合理的计提了存货减值准备。
三、公司前期业绩预计是否已充分考虑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在进行业绩预计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已充分考虑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且未发生需要进行风险提示的事项。
会计师核查意见:
如我们于2020年6月24日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019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专项说明》之“问题一、(四)1.请年审会计师就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逐项说明审计范围受限的具体情况及受限原因,未采取或无法采取其他替代程序的原因及合理性。”之“二、重大财务报表项目审计范围受限的具体情况及受限原因,未采取或无法采取其他替代程序的原因及合理性”之“(五)存货、资产减值损失”所述,因审计范围受限导致我们核查范围也受到了限制,我们无法判断公司前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合理、充分,也无法判断公司前期业绩预计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
如本关注函回复“问题1.(1)之会计师核查意见第二段”所述,因核查范围受限,我们未能对纳入公司2019年三季报合并范围的东望智能执行核查程序,
因此无法判断公司上述回复中提及的手订单、销售回款情况是否准确,因此无法判断公司存货是否存在滞销风险。问题5.2019年11月22日,公司披露拟将持有的西安安控鼎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鼎辉”)32%股权转让给安控鼎辉股东安吉江益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江益”)。交易价格为2,560万元,双方约定安吉江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不少于1,28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付清剩余股权转让价款。截至公告日,公司向安控鼎辉提供财务资助合计18,650.88万元,安控鼎辉及其相关担保方承诺将于2022年12月31日前分期偿还,公司将按年利率7%(不含税)计算资助期间利息。请补充说明:
(1)本次交易对公司2019年业绩的影响。
公司回复:
公司与安吉江益于2019年11月19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安控鼎辉32%股权转让给安控鼎辉股东安吉江益,股权转让对价为2,560万元,并于2019年11月28日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安控鼎辉自2019年11月30日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安控鼎辉出售给公司2019年业绩影响金额为465.39万元,具体为如下三个方面:
1、按照2019年11月30日安控鼎辉净资产计算,股权处置收益为95.20万元。
2、2019年末,公司对应收安控鼎辉的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为-1,346.80万元。
3、安控鼎辉2019年12月未经审计的净利润为-3,366.65万元,安控鼎辉出表对归母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1,716.99万元。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回复中,对安控鼎辉出表对公司2019年业绩影响的计算方法合理、计算结果是准确的。
问题5.(2)公司向安控鼎辉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资金用途等,并核实相关资金是否直接或间接流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回复:
截止2019年9月30日,公司向安控鼎辉直接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143,444,090.14元、应收账款为43,064,723.40元,原因为安控鼎辉在2019年9月30日前属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业务具有资金需求较大、前期垫付资金较多、应收账龄较长的特点,故公司在确保资金可收回的情况下向安控鼎辉提供财务资助。
资金用途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第23页 共 27 页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项目合同金额注2 | 财务资助金额 | 应收款项余额 |
网元项目 | 12,031.55 | 8,731.21 | 15,286.78 |
专线-西安 | 663.79 | 560.55 | 857.14 |
专线工程-商洛 | 595.04 | 174.25 | 531.79 |
专线-渭南 | 774.74 | 691.92 | 698.11 |
专线增补-西安 | 1,700.00 | 325.80 | 440.09 |
太白山智慧旅游项目传输配套项目 | 290.00 | 70.48 | 尚未结算 |
基站项目 | 1,000.00 | 222.70 | 194.74 |
联通线路维护工程 | 400.00 | 336.42 | 27.29 |
专线-咸阳 | 635.00 | 79.07 | 635.39 |
管道项目 | 1,000.00 | 535.63 | 1,016.40 |
关中环线 | 721.61 | 333.44 | 292.61 |
工资、经营费用等 | 2,282.94 | ||
合计 | 20,277.63 | 14,344.41 | 19,980.34 |
注2:部分项目合同为框架合同,未列示合同金额。
通过核查安控鼎辉收到财务资助后的银行流水、供应商的工商记录,上述供应商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回复中披露的向安控鼎辉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资金用途与实际情况相符。
我们未发现相关资金直接流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因审计的固有限制,我们未发现相关资金间接流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未发现资金占用的情形。问题5.(3)目前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和财务资助回收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违反约定的情况,款项收回是否存在障碍,合同条款是否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回复:
一、目前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和财务资助回收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违反约定的情况
1、股权转让款的回收情况
根据公司与安吉江益于2019年11月1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协议生效后,安吉江益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不少于人民币1,28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剩余股权转让价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
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11月27日,分别收到安吉江益支付的股权转让款330万元、963万元,合计1,293万元,已超过合同约定2019年应付款项金额,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
安吉江益于2020年截至本关注函回复日,尚未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
2、财务资助的回收情况
按照公司与安控鼎辉于2019年11月19日签署的《还款协议》,还款期限约定如下:
(1)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
(2)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43,064,723.40元;
(3)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5,000万元;
(4)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本金及全部利息款。
(5)上述还款期限届满前,安控鼎辉具备全部或部分还款能力时(以安控鼎
辉确认为准),可提前向安控科技偿还借款。
安控鼎辉于2019年11月、12月向公司偿还本金1,124.44万元,符合上述还款约定,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
安控鼎辉于2020年1月1日至本关注函回复日期间,偿还欠款共计5,853,736.37元,占协议约定的2020年度应偿还金额的13.59%。
二、款项收回是否存在障碍,合同条款是否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1、公司采取了充分的保障措施保证财务资助的回收
(1)安控鼎辉的财务状况及还款能力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安控鼎辉应收款项(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余额为25,103.06万元,其业务为从西安赛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通信网元和基站建设工程、通信网元信息传输维护业务等,最终客户绝大部分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不存在坏账及回收风险。安控鼎辉流动负债总额为22,475.69万元,流动负债远低于应收款项,安控鼎辉具备充足的债务偿还能力。
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hixing.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wenshu.html)等网站公示信息,未发现影响安控鼎辉履约能力的事项。
(2)担保方的财务状况
担保方为安吉江益、安吉明景汇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明景汇安”),担保物为安吉江益、安吉明景汇安合计持有的安控鼎辉81%股权及安吉江益持有的江苏景雄49%股权。
(3)公司采取的保障措施
①质押担保
安吉江益同意将其持有的安控鼎辉51%的股权、江苏景雄49%的股权质押
给公司,安吉明景汇安同意将其持有的安控鼎辉30%的股权质押给公司。安吉江益、安吉明景汇安一致同意,在安控鼎辉的债务消灭之前,质押的股权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安吉江益、安吉明景汇安不得质押、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质押担保范围:
包括本协议涉及的借款本金、利息。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安吉江益和安吉明景汇安持有的安控鼎辉合计81%的股权已办理完毕质押手续。
②财务监管
自《还款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偿还完毕前,安控科技有权向安控鼎辉派驻2名人员,了解安控鼎辉的业务、财务状况,安控鼎辉财务支出自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通过邮件、短信、微信或书面形式向安控科技报备并说明情况的,安控科技可对安控鼎辉采用财务管控,安吉江益、安吉明景汇安均无条件接受。公司已派驻2名人员对安控鼎辉实施财务监管。
2、公司采取了充分的保障措施保证股权转让款的回收
公司采取的措施详见本关注函回复“问题5.(4)结合安吉江益的财务状况说明股权转让款是否存在不能回收的重大风险,公司采取的保障措施,请充分提示风险。之回复”。
3、公司出售安控鼎辉股权、加快财务资助的收回充分保护了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受宏观经济下行、融资环境收紧影响,公司出现了现金流紧张的情况,基于改善上市公司现金流紧张的状态、加快回收前期投资款和财务资助的目的,公司于2019年出售了安控鼎辉32%的股权,2019年10月到目前已经收回股权转让款、财务资助2,787.44万元。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回复中披露的股权转让价款和财务资助回收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因审计的固有限制,我们未发现双方存在违反约定的情况。
问题5.(4)结合安吉江益的财务状况说明股权转让款是否存在不能回收的重大风险,公司采取的保障措施,请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回复:
一、安吉江益的财务状况等说明其支付能力,股权转让款是否存在不能回收的重大风险
安吉江益由高晓晨、谭馨于2017年12月14日出资设立。根据公司与安吉江益于2019年11月1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协议生效后,安吉江益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不少于人民币1,28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剩余股权转让价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2019年11月,安吉江益已通过其投资收益、合伙人薪资所得或其他自筹资金的方式向公司支付本次股权转让款共计1,293万元,剩余股权转让款将继续通过其投资收益、合伙人薪资所得或其他自筹资金方式解决。本次股权转让款不存在不能回收的重大风险。
二、公司采取的相应保障措施
为保障公司自身权益,安吉江益和安吉明景汇安将其合计持有的安控鼎辉81%股权质押给公司,截至本关注函回复之日,目前已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关注函回复之日,虽然安吉江益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向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项1,293万元,剩余1,267万元股权转让款项需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公司后续将盯催安吉江益付款,并根据安吉江益的实际支付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未能对安吉江益执行核查程序,未能了解安吉江益的财务状况,因此我们无法判断股权转让款是否存在不能回收的重大风险。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