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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安控: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2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ST安控 公告编号:2022-161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概述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或“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04)、《关于公司重整被法院指定管理人并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5),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或 “本院”)裁定受理沧州华云运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指定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并定于2022年11月17日9时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22年11月17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4)。

2022年11月18日,安控科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127)。

2022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宜宾中院送达的(2022)川15破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宜宾中院裁定“一、批准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四川安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9)、《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022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宜宾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川15破8号之二】,宜宾中院裁定确认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2 年 12 月 21日,宜宾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2)川15破8号之二】,主要内容如下:

宜宾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本案中,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安控科技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现金分配的清偿款项已经分配完毕,债权人未受领的偿债资金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预留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应当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债权人未受领的抵债股票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预留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证券账户;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应当延期清偿的债权,安控科技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债权人出具《延期清偿确认书》或向管理人出具《延期清偿承诺书》,明确了延期清偿安排;重整投资人已向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全额支付受让转增股份的现金对价。因此,重整计划已经顺利执行完毕。同时,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现管理人申请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通过在重整程序中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引入重整投资人提供资金支持,公司股本结构发生了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发生了变更。有效化解了公司债务危机,改善了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重整完成后,公司将调整现有业务结构,聚焦并深耕工业自动化与油气服务两大主业,并以市场为导向,通过精细管理、精耕市场、精准研发,做强做大现有主业,实现上市公司持续性发展。

2、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完毕,改善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本次重整将对公司 2022 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积极的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其他工作安排

宜宾中院已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0.4.14条规定,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而被交易所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该申请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将根据该申请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风险提示

1、因公司2019年、2020年和2021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均为负值,且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的《2020年审计报告》包含“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表述,触及《上市规则》第9.4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26日起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2年4月2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2021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其他风险警示事项仍然存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7)。

根据《上市规则》第10.3.10条第一款“如果上市公司因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满足第10.3.6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满足第10.3.6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的规定,如公司2022年会计年度触及第10.3.10条第一款任一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要求进行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六、备查文件

1、宜宾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川15破8号之二】。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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