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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中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

经审查,公司在2020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0462)。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

经审查,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20年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

经审查,公司已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2020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唐山百特印刷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系采购商品且金额较小。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原则合理,交易条款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目前的管理要求和公司发展需要。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听取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审阅了2020年度审计报告。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任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七、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次拟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在保证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风险低、流动性较好、投资回报相对较高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内控措施较为完善,投资理财的安全性可以得到保证。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相关事项。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津贴)水平考虑了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能够充分调动董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亦能够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我们同意该事项的内容,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考虑了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能够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亦能够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十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

关规定,拟对因个人原因已经离职的、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焦崇伟、张明亮、陈永军、高峰4位员工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财务状况、股权分布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的内容,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4、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张素祥 王 瑛 唐 欣

2021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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