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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杰科技: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1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杰科技”或“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扬杰科技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38号)核准,扬杰科技向11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283,216股,发行价格为3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490,478,992.00元,扣除发行费用14,618,757.7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75,860,234.24元。

2021年1月14日,东方投行已将扣除保荐费与承销费后的募集资金余额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1〕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部门依据相关合同约定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支付方式,并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

2、具体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支付时,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开具及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方式支付资金明细表,每月月末或下月月初将汇总的明细表报送董事长审批,并抄送保荐代表人,经董事长审批无异议后,财务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交书面置换申请。

3、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

信用证等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归还垫付的自有资金。

4、非背书转让支付的票据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到期应付的资金,不再动用募集资金账户的任何资金。

(二)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部门依据相关合同约定外汇的种类及金额,并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

2、具体办理外汇支付时,财务部根据审批后付款申请单的外汇种类及金额,办理自有外汇付款、信用证保证金支付、信用证承兑等,按月汇总外汇使用支付资金明细表(外汇支付按照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金额),每月月末或下月月初将汇总的明细表报送董事长审批,并抄送保荐代表人,经董事长审批无异议后,财务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交书面置换申请。

3、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后,将通过自有外汇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付款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账户中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归还垫付的自有资金。

4、公司自有外汇不足以支付进口设备采购等款项的,将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户资金按程序进行购汇支付。

二、对扬杰科技的影响

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结算账户,合理改进了募投项目款项的支付方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所履行的程序

1、2021年1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2、2021年1月29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审议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认为:

“1、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上述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扬杰科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经扬杰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扬杰科技已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上述事项的实施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保荐机构提醒公司注意: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操作流程执行,在审批无异议后方可执行。

保荐机构对扬杰科技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崔志强 邵荻帆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1年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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