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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1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68,546,716.28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上述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1)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7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四、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防止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金志国 于燮康 陈同广

2021年 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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