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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利润水平及未来发展潜力,方案制订注重股东回报,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能适应公司管理和发展的需要。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规范运作,并对各重大方面进行了有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推动了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审阅了《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遵循稳健原则,不存在投机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依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和相关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操作,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2021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对报告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内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并且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未发现

该公司及该公司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或质量控制的行为。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金志国 于燮康 陈同广

2022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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