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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1

的独立意见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能力,未发现有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沈颖女士为公司副总裁,聘任范锋斌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助理、董事会秘书。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金志国 于燮康 陈同广

2022年1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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