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4 年 04 月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 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 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 被委托人姓名
何镜清 独立董事 因工作原因 刘勇
公司负责人何思模、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志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张顺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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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
营业总收入(元) 346,792,325.03 193,721,124.30 79.02%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元) 31,216,659.85 25,647,647.38 21.7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59,116,128.71 -49,272,388.44 -222.93%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7788 -0.63 -182.54%
股)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6 0.33 9.0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6 0.33 9.0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47% 4.15% -0.6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
3.05% 3.45% -0.4%
收益率(%)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减(%)
总资产(元) 1,924,788,339.95 1,691,548,714.61 13.79%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元) 977,148,016.55 763,759,380.87 27.94%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10.924 9.78 11.7%
(元/股)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300,304.07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2,204,189.71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128,542.20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
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
1,754,931.50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
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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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32,129.28
减:所得税影响额 647,934.61
合计 3,772,162.15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大风险提示
1、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近年来加大中高端UPS产品开拓力度,努力拓展中高端UPS产品市场份额。公司未来可能面临日益激烈的市场竞
争,给公司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地位带来一定的压力。
公司的太阳能光伏产品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市场优势,但在国内国际市场巨大潜力的吸引下,很多企业进入光伏产品制
造业,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2、汇率变动风险:
公司产品出口主要采用美元结算,在外币货款回收期内以及公司持有外币资产期间,汇率波动可能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汇
兑损益。如人民币未来持续快速升值,则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3、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公司光伏产品的销售量大幅上升,公司未来将会加大光伏产品的销售力度。此类业务的客户主要是大型发电集团、地方
电力投资公司、光伏电站建设商及经销商。光伏行业有单个项目金额大、付款周期长等特点,会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快
增加。如果未来光伏行业经营环境恶化,将使公司对光伏行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面临较大损失风险,并对公司正常经营活
动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三、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14,096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扬州东方集团有
境内非国有法人 65.28% 58,390,000 58,390,000
限公司
东莞市慧盟软件
境内非国有法人 8.62% 7,710,000 7,710,000
科技有限公司
徐君银 境内自然人 0.32% 285,199
林美丽 境内自然人 0.28% 247,170
中国对外经济贸
易信托有限公司 其他 0.27% 240,007
-富锦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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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卫华 境内自然人 0.26% 232,050
张学成 境内自然人 0.16% 144,100
兴业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金中和
其他 0.15% 131,055
东升证券投资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
刘树清 境内自然人 0.12% 110,000
邓敏 境内自然人 0.12% 107,100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徐君银 285,199 人民币普通股 285,199
林美丽 247,170 人民币普通股 247,170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240,007 人民币普通股 240,007
-富锦 6
齐卫华 232,050 人民币普通股 232,050
张学成 144,100 人民币普通股 144,100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金中和
131,055 人民币普通股 164,106
东升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刘树清 110,000 人民币普通股 110,000
邓敏 107,100 人民币普通股 107,100
高远雄 105,350 人民币普通股 105,350
周丽英 90,627 人民币普通股 90,627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的股东为何思模、何思训两名自然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 人,何思训系何思模胞弟。东莞市慧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何佳等 48 名自然
说明 人,其中何佳为何思模儿子,何江红为何思模侄女,王庆为何思模胞妹何司莲之配偶,
欧阳显松为何思模胞妹何登娣之配偶。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
无
(如有)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期解除限售股 本期增加限售股
股东名称 期初限售股数 期末限售股数 限售原因 解除限售日期
数 数
扬州东方集团有
69,390,000 11,000,000 0 58,390,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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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慧盟软件
7,710,000 0 0 7,710,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科技有限公司
徐海波 100,000 0 0 100,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陈永华 85,000 0 0 85,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于 玮 85,000 0 0 85,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任广桃 81,000 0 0 81,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张宇彤 70,000 0 0 70,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张 晔 55,000 0 0 55,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胡高宏 40,000 0 0 40,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郑艳梅 40,000 0 0 40,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戴宝锋 33,000 0 0 33,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李红桥 30,000 0 0 30,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阳青汝 30,000 0 0 30,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韩军良 21,000 0 0 21,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唐朝阳 21,000 0 0 21,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王祚华 21,000 0 0 21,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李笃安 21,000 0 0 21,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陈意庭 20,000 0 0 20,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黄 晖 20,000 0 0 20,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刘德宝 17,000 0 0 17,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宋青华 17,000 0 0 17,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胡志强 17,000 0 0 17,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曹海军 13,000 0 0 13,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陈建光 13,000 0 0 13,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郭志峰 13,000 0 0 13,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汪家荣 13,000 0 0 13,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梁 宇 12,000 0 0 12,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邵攀峰 12,000 0 0 12,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张明村 11,000 0 0 11,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何 锋 11,000 0 0 11,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王 立 11,000 0 0 11,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杨俊杰 10,000 0 0 10,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李 鹏 9,000 0 0 9,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陈敬峰 8,000 0 0 8,000 发行前承诺 2017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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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78,060,000 11,000,000 0 67,06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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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应收票据期末余额比年初数下降34.78%,主要系销售票据结算减少所致。
2、预付款项期末余额比年初数增长1290.32%,主要系外购分布式发电配套产品预付款增加所致。
3、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比年初数增长179.39%,主要系报告期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所致。
4、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比年初数增长324.43%,主要系预付设备款增加所致。
5、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比年初数下降45.01%,主要系2013年度计提的年终奖金在报告期发放所致。
6、应交税费期末余额比年初数下降63.85%,主要系应交所得税减少所致。
7、资本公积期末余额比年初数增长336.9%,主要系公司取得募集资金产生的股本溢价所致。
8、营业收入本期比上年同期增长79.02%,系销量增加,收入增加(主要是光伏业务销售增加)所致。
9、营业成本本期比上年同期增长95.92%,主要系收入增加,对应成本增加所致。
10、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比上年同期增长96.1%,系收入增加,对应各项税金增加所致。
11、销售费用本期比上年同期增长45.18%,系收入增长,对应销售费用增加所致。
12、资产减值损失本期比上年同期增长463.21%,主要系应收账款增加,对应坏账准备金增加所致。
13、投资收益本期比上年同期增长233.91%,主要系理财收益增加所致。
14、营业外收入本期比上年同期下降40.42%,主要系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减少所致。
15、所得税费用本期比上年同期增长42.03%,系利润增加,对应所得税费用增加所致。
1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下降222.93%,主要系报告期分布式发电业务规模增幅较大,结算周期相对较
长所致。
17、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下降7193.74%,主要系报告期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所致。
18、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长95.98%,主要系报告期收到募集资金所致。
二、业务回顾和展望
报告期内驱动业务收入变化的具体因素
报告期内公司分布式发电业务大幅增长,使整体主营业务的收入增幅较大。
重大已签订单及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数量分散的订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有关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重要研发项目的进展及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的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
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了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报告期内,新增授权的发明专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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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取得方式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1 逆变器智能充电控制方法 201010616993.7 原始取得 发明 易事特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2 具有平滑过渡双脉冲参数的铝合 201010618763.4 原始取得 发明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金数字化焊机
3 一种全桥移相软开关电路 201010598797.1 原始取得 发明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4 一种多功能光伏UPS系统及其控制 201210000669.1 原始取得 发明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方法
报告期内公司前 5 大供应商的变化情况及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前5大供应商发生了变更,主要原因为外购分布式发电配套产品的供应商有所变化。且采购量及采购
比例也有所变动。前5大供应商的变化不会对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前 5 大客户的变化情况及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前5大客户发生了变更,主要原因为新增了国电太阳能系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前5大客户的变
化不会对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年度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围绕年度经营计划,认真落实人才储备、成本管控、计划管理、质量管理、流程优化
等方面各项工作。公司研发和市场拓展工作有序进行,企业竞争力和行业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经营业
绩继续保持稳定增长。年度经营计划在本报告期没有发生重大变更。
2014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4679.23万元,同比增长79.02%;实现净利润3091.31万元,同比增
长20.5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714.09万元,同比增长27.1%。
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风险因素、公司经营存在的主要困难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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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重要事项
一、公司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权激励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
权益变动报告
书中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
作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1)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作出承诺开始 报告期内承诺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 2011 年 03 月 14
公司 至承诺履行完 人遵守了所做
司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 日
毕 承诺
发行的全部新股。(2)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若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
首次公开发行 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
或再融资时所 (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
作承诺 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
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
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
公司、公司控股 价措施。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1、
扬州东方集团 公司回购:(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 作出承诺开始 报告期内承诺
2013 年 12 月 18
有限公司、公司 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 至承诺履行完 人遵守了所做
日
董事、高级管理 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 毕 承诺
人员 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
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持股 5%以上
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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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赞成票。(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
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
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
总额;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
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3)公司单
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
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
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
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
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
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
宜。2、控股股东增持:(1)公司控股股
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
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回购股份
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
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
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
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
每股净资产值;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
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
被触发。(2)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总
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但单次
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1)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任职并领
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
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控股
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
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
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
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2)控股
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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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2)有义
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
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
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实际控
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
任。(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
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
(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
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
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
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
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工作。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1、
公司回购:(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
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
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2)公司董
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
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
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3)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
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
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4)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
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1)公司董事会应在
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
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
持公告。(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
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
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本预案在公司完
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生效,有效期三年。公司也会要求在本
预案有效期内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作出承诺开始 报告期内承诺
2011 年 03 月 14
人、董事长、总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转让或 至承诺履行完 人遵守了所做
日
经理何思模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毕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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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4、
本人目前在中国境内外未直接或间接从
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广东易事特电
源股份有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本人将来也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
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广东易
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
及活动,或拥有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
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
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
术人员。在本人作为广东易事特电源股
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以及在
担任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辞去上
述职务后六个月内,本承诺为有效之承
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