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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1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易事特
股票代码:300376
信息披露义务人: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扬州邗城大道
通讯地址:扬州邗城大道313号
股份变动性质:放弃表决权
签署日期:二零二三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将从无实际控制人、无控股股东状态变更为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人民政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2023年1月8日,广物集团、广东恒锐、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先生签署《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广东恒锐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广物集团转让其持有的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94%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共计417,568,600股),同时,东方集团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739,499,8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77%)的表决权,广物集团与广东恒锐之间的股份交易事项完成是本次权益变动的前置条件,该交易事项尚须通过广东省国资委审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交易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本次权益变动能否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三、2020 年 7月 21 日,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与广东恒锐签署《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东方集团承诺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广东恒锐与东方集团的股份转让交易完成满三年之日的期间(2020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17日)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交易完成后持有的剩余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目前东方集团所持股份尚在协议要求的表决权放弃期间内,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是对之前表决权放弃事项的替换和延续,广物集团与广东恒锐之间的股份交易事项完成后,原表决权放弃事项终止,若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未能完成,则原表决权放弃事项按照之前的相关约定继续履行。

四、本报告中对各持股方股本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以本公告披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本总数2,327,413,476股为基数计算,本报告“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中对各持股方股本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以2022 年 9 月30日公司总股本2,327,165,876股为基数计算,以上差异特此说明。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7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3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34

附表 ...... 37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释义项释义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易事特/上市公司/目标公司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集团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恒锐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物集团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新平慧盟新平慧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1、广物集团协议受让广东恒锐持有的上市公司417,568,6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17.94%; 2、上述股份转让交易过户完成后,东方集团将在未来五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公司的739,499,828股股份的表决权,广物集团将成为易事特控股股东。
标的股份广物集团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即上市公司417,568,6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17.94%。
本报告书《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权转让协议》东方集团、何思模、广东恒锐及广物集团于2023年1月8日签署的《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何思模先生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放弃协议》东方集团、何思模与广物集团于2023年1月8日签署的《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名称: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扬州邗城大道法定代表人:何思模注册资本:1876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141294110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高低压配电设备制造销售;钢材、汽车及其零部件的销售;铜材、铝材、五金制品的销售;房屋租赁;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长期主要股东:何思模,持有90%股份;何思训,持有10%股份。通讯地址:扬州邗城大道313号通讯方式:0514-87880055主要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何思模执行董事中国东莞
何思训总经理中国扬州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易事特外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23年1月8日,广物集团、广东恒锐、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先生签署《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广东恒锐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广物集团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7.94%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共计417,568,600股),本次股份转让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国资和民营企业各方的体制、机制优势,实现强强联合。受让方广物集团将助力上市公司引进更多政府、产业、金融等战略及业务资源,加快易事特战略布局,促进其整体业务发展。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集团为促成上述股份转让事项的顺利开展和实施完成,为上市公司引入国有资本股东,强化法人治理结构,为上市公司主业拓展和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东方集团自愿根据《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筹划了本次权益变动。

二、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本报告书签署日后的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增加其在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减持易事特股票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3年1月8日,广物集团、广东恒锐、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先生签署《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广东恒锐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广物集团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7.94%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共计417,568,600股),同日,广物集团、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先生签署《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东方集团承诺在前述的股权转让事项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东方集团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739,499,8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77%)的表决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比例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东方集团持有易事特739,499,828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31.77%,拥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拥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易事特912,523,828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9.20%,拥有表决权的股份173,024,000股,拥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43%。

2020 年 7月 21 日,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与广东恒锐签署《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东方集团依据协议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17日期间,放弃其交易完成后持有的剩余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目前东方集团所持股份尚在该协议要求的表决权放弃期间内;本次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与广物集团签署的《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是对前述表决权放弃事项的替换,东方集团将在本次股份交易事项完成之日起五年内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原表决权放弃协议终止。

所以,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对之前表决权放弃事项的替换和期限变更,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及拥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及份额不会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方集团持有易事特739,499,828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31.77%,拥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拥有表决权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0%。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易事特912,523,828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9.20%,拥有表决权的股份173,024,000股,拥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43%。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及比例等相关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
股份性质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数 (股)拥有表决权比例 %
东方集团无限售流通股739,499,82831.7700
新平慧盟无限售流通股172,704,0007.42172,704,0007.42
何思模无限售流通股320,0000.01320,0000.01
合计912,523,82839.20173,024,0007.43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份性质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数 (股)拥有表决权比例 %
东方集团无限售流通股739,499,82831.7700
新平慧盟无限售流通股172,704,0007.42172,704,0007.42
何思模无限售流通股320,0000.01320,0000.01
合计912,523,82839.20173,024,0007.43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3年1月8日,广物集团、广东恒锐、东方集团、何思模四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协议签署方:

(1)甲方(受让方):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4772X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法定代表人:方启超

(2)乙方(转让方):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X1X45J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6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三座404-405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牛鸿)

(3)丙方一: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1412941100地址:扬州邗城大道法定代表人:何思模

(4)丙方二:何思模

身份证号码:340826196502100670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鉴于: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代码“300376”),截至2022年9月30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2,327,165,876股。

2、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或“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目前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000190334772X的《营业执照》。

3、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转让方”或“乙方”)

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目前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605MA54X1X45J的《营业执照》,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17,568,600股股份,占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总股本的17.94%。

4、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东方”或“丙方一”)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截至本协议签订日,丙方一直接持有上市公司739,499,828股股份,占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总股本的31.78%;丙方二是丙方一的实际控制人,与丙方一共同向甲方承担本协议项下之担保责任。

5、2020年7月21日,乙方与丙方一、丙方二签署了《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何思模先生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前次股份转让协议”),乙方受让丙方一所持上市公司417,568,600股股份,同时丙方一在前次股份转让协议第5.2、5.4款、第六条对表决权放弃、减持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支付和补偿安排、保障措施等作出了承诺,丙方二作为丙方一的保证人对丙方一完全适当履行前次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全部责任与义务向乙方及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乙方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17,568,6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总股本的17.94%,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连同乙方于前次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第6.2条所享有对丙方一、丙方二的全部权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一并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该等标的股份以及合同权利(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或“本次交易”)。

7、丙方一、丙方二支持本次交易,并对本次交易以及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积极予以配合,同时承诺按照本协议(含本协议附件)向甲方、上市公司履行其义务与责任。

据此,为了明确各方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各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本次交易

(1)标的股份转让

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乙方确认乙方所持标的股份未被质押,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查封、冻结或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其它第三方权益,并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甲方、乙方确认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包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案权、收益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2)丙方表决权放弃及上市公司控制权

丙方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与甲方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丙方承诺在该协议规定的弃权期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在上述弃权期间届满时,甲方有权视情况自主决定要求丙方延长弃权期间放弃表决权,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并进行信息披露。

甲方受让标的股份后,各方根据本协议第六条规定调整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甲方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为进一步增强甲方在本次交易后对上市公司的控制,甲方计划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丙方对本次股份转让以及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不持异议,同时承诺其不谋求亦不支持其一致行动人、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以任何方式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将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且对甲方提供积极的协助与配合。

2、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

(1)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6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2,505,411,6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亿伍佰肆拾壹万壹仟陆佰元整)。甲方全部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甲方、乙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签订后至全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以下简称“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等期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

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总价款相应调整。

3、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1)共管账户

在满足股份过户先决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乙方的名义在乙方指定的银行开立、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监管的资金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用于接收第一期交易价款。为实现本条约定之目的,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日准备完毕共管账户监管银行所要求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所必须的涉及各自的文件资料。共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应为甲方、乙方双方指定的印鉴或签字,且资金划付必须由共同监管方双方或其各自委派代表在银行柜台办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资金划付。

(2)支付安排

在满足股份过户先决条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方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审查的全部申请文件并被深交所受理。

1)第一期交易价款

在本次交易事项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第一期交易价款金额为人民币1,503,246,960元(占交易价款总金额的60%)支付至共管账户。

2)第二期交易价款

在本协议全部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就全部标的股份向甲方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以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的同日,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证券公司以甲方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167,027,440股股份(占标的股份总数量的40%)托管至该证券账户并办理托管受限手续,作为应付剩余交易价款的担保。甲方承诺在未完全支付第二期交易价款期间,除经乙方书面同意,不进行买卖交易、不做账户融资、不质押、不做资金转出、不转托管以及不做存管销户等行为,在甲方支付第二期交易价款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后,甲方与乙方共同办理解除甲方所持股份的托管受限手续。

在取得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配合乙方将第一期交易价款从共管账户解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取得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1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第二期交易价款为人民币1,002,164,640元(占交易价款总金额的40%)。

于收到第二期交易价款3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共同办理解除甲方所持股份的托管受限手续。

(3)相关款项在共管账户留存期间的利息(如有)归乙方所有。

(4)上述款项支付所涉之银行手续费用双方共同对半承担。

(5)上述款项支付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收款确认书,但无论甲方是否收到收款确认书或收款凭证,上述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时,均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支付相应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

4、标的股份的登记过户

(1)各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促使下列标的股份登记过户的先决条件能够得到满足:

1)甲、乙方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完成国资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

2)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3)上市公司已完成对本协议的公告披露。

4)其他标的股份登记过户的先决条件(如有)

(2)乙方应在标的股份过户先决条件得到满足后15个工作日内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审查的全部申请文件并被深交所受理,甲方、丙方予以积极配合。

乙方应在深交所出具本次股份转让相关安排合规性审查的确认文件且甲方将第一期交易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协议转让手续并被登记结算公司受理,甲方、丙方予以积极配合。

(3)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就标的股份向甲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以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时(以下称为“交割日”),视为本协议各方完成标的股份过户。

(4)自交割日起,甲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享有和承担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

5、表决权放弃的安排

(1)丙方已按照前次股份转让协议与乙方签订了《表决权放弃协议》(以下称“原表决权放弃协议”),承诺其在丙方一向乙方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无条件放弃其持有的剩余全部上市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2)本协议签署的同时,丙方应与甲方重新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以下称“新表决权放弃协议”)。丙方承诺自新表决权放弃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满五年之日的期间(以下称“弃权期间”),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原表决权放弃协议终止。在上述弃权期间届满时,甲方有权视情况自主决定要求丙方延长弃权期间放弃表决权,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并进行信息披露。在弃权期间及此后的延长期内,若丙方一所持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发生变动,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和股份比例将作相应调整并进行信息披露。

(3)若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因任何原因未能完成,则丙方仍需按原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相关约定向乙方承担义务。

6、上市公司治理

(1)自交割日起20个工作日内,除非甲方书面豁免,丙方应促使其一致行动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配合甲方提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按以下约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补选的方式更换董事、监事:

1)上市公司董事会拟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甲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丙方一致行动人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各方应促使甲、丙方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且上市公司董事长为甲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上市公司副董事长为丙方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甲方、丙方保证其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对甲、丙方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人选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2)上市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甲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丙方应促使和推动甲方提名的1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当选且当选为监事会主席。丙方保证其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对甲方提名的监事候选人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3)乙方在董事会换届前支持甲方在董事会的相关安排,为甲方提名董事人选的当选提供必要协助。

(2)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后5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召开董事会,并按以下约定审议通过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

甲方有权向董事会提名或推荐上市公司副总经理2名、财务负责人1名、风控法律总监1名、投资总监1名,丙方有权向董事会提名或推荐总经理1名。

各方保证其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上对甲、丙方提名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选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3)甲方、丙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及交割完成甲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丙方应保持上市公司现有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的稳定。

(4)丙方承诺,在甲方取得标的股份后,如丙方需对外减持或转让所持股份时:

1)存在如下情况的,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丙方需对外单次减持或单次转让所持不超过3%(含本数)的上市公司股份。

2)存在如下任一情况的,丙方应提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①丙方需对外单次减持或单次转让所持超过3%(不含本数)的上市公司股份;

②自交割日起3年内,丙方累计减持或转让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不含本数),若上市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丙方累计减持或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上限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③丙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对外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且受让方不放弃该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的。

丙方向除甲方以外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受让方累计转让股份比例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5)丙方通过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方式对外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丙方应当提前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接到丙方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明确书面回复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不回复的视为放弃;甲方书面回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甲方应在书面回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丙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逾期未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视为甲方放弃行使优先

受让权。为免疑问,甲方放弃优先受让权并不等于放弃甲方于6(4)款项下的权利。丙方在未来减持或转让股份时,承诺不与受让方达成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导致甲方丧失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按照第12(6)条承担违约责任。

7、上市公司支付或补偿安排

(1)各方同意,在标的股份转让予甲方的同时,乙方在前次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对丙方一、丙方二所享有的“第六条之6.2项支付或补充安排”条款项下权利、权益均概括性地转让予甲方。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丙方承诺继续向甲方、上市公司履行其在前次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向乙方、上市公司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但丙方在本协议第7(1)条项下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以本协议第7(4)条中约定的上市公司6,981.50万股股份的价值为限额。

(2)在本协议生效后三年内,前次股份转让协议中上市公司名下的光伏电站若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目录(“国补目录”)的,甲方同意免除第7(1)条约定的列入国补目录的光伏电站所对应的丙方现金补偿义务。

(3)甲、丙方同意,从2023年起,在上市公司当年年度审计时均需对现7

(1)条、7(2)条是否触发进行确认,如有触发的,丙方在年审报告出具日后6个月内履行补偿义务。

丙方在前述履行期内向甲方、上市公司充分履行义务则甲方不追究违约责任。如丙方一、丙方二在履行期满后仍未履行,则甲方有权按照每延期一日欠付补偿款金额万分之五加收违约金,直至丙方一、丙方二完全履行义务。

(4)保障措施

根据前次股份转让协议,丙方一已将其持有的无质押/托管受限的上市公司股份14,00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3%)与乙方共同办理了股份托管受限手续,乙方同意自本次股份转让后解除与丙方已有的一切交易安排与保障措施,并对丙方向甲方提供新的保障措施予以必要的协助。

丙方一在此自愿且不可撤销地同意以本次股份转让后其持有的无质押/托管受限的上市公司股份6,981.5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与甲方共同办理股份托管受限手续,并以上述6,981.50万股股份作为丙方完全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责任与义务的担保。在甲方确认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时,丙方承诺无条件配合甲方将上述6,981.50万股股份质押给甲方。

8、过渡期安排

(1)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交割日后5日或按照本协议选举新的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以孰早为准)为过渡期。

(2)在过渡期内,乙方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置质押,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乙方和丙方均不得转让或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处置所持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持或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得筹划或发行可交换债券,不得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或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第三方作出关于股份转让的任何承诺、签署备忘录、合同或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备忘录或合同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3)在过渡期内,乙方、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各方相关协议的约定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保证上市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保持稳定;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上市公司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4)在过渡期内,乙方、丙方应及时将有关对上市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5)在过渡期内,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进行以下事项(已披露事项除外):

1)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或股份,通过增减资或其他方式变更在上市公司及其投资的下属企业的出资额、股份比例或者在其所投资的下属企业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股份上设立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

2)筹划或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停止经营业务、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务。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任何风险投资。

5)任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但其本人自动离职的除外。6)变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的薪酬及福利标准或作出任何保证在将来提高任何员工的薪酬和/或福利待遇的承诺,制定或实施员工激励。7)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作出任何分配利润的提案/议案。8)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任何出售、租赁、转让、许可、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单笔2,000.00万元以上资产(含无形资产);但因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产生的单笔2,000.00万以上处分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并告知甲方。

9)提议或投票任命、罢免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向上市公司推荐新的董事、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文件,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0)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修改、终止、重新议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存在的标的金额在单笔2,000.00万元以上协议;但因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产生的2,000.00万元以上处分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并告知甲方。

11)终止、限制或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续办或维持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何重大业务许可,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

1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任何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13)进行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股权或出资相关的收购、兼并、资本重组有关的谈判或协商,或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协议。

14)核销、放弃单笔或累计20万元以上的债权、债务,提前清偿单笔或累计金额为20万元以上的未到期债务。

15)促使或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等情形导致标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化。

16)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或受让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事项。

(6)过渡期损益:各方同意,上市公司在过渡期间实现的收益和亏损均归上市公司享有或承担。

9、各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保证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行业规则所要求的本次股份受让的主体资格。2)除本协议特别说明的情形外,甲方已或将取得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必要的批准与授权。3)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及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4)本协议签订后至完成标的股份交割期间,甲方有义务配合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促使与本协议相关事项顺利推进,并尽快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5)甲方保证用于受让本协议项下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6)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行业规则所要求的本次股份转让的主体资格。

2)乙方已或将取得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3)乙方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前不存在权利限制、权属纠纷或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或被质押、司法冻结、转让等权利受限情形。

4)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及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5)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

6)本协议签订后至完成标的股份交割期间,乙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甲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重大利益的故意行为。否则,因此给上市公司或甲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消除影响。

7)本协议签订后至完成标的股份交割期间,乙方有义务配合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促使与本协议相关事项顺利推进,并尽快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

8)在本协议签订后至完成标的股份交割期间,乙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

(3)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1)丙方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协议和其他各份交易文件,以及履行其在该等协议及交易文件下各项义务的完全的、合法的权利、权力和授权。

2)丙方签署与履行本协议和其他各份交易文件均不会:a与上市公司现行章程之任何规定相抵触,或构成对章程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或按其规定需要取得任何同意;b导致在任何协议、许可或其他文件项下对丙方及上市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权益负担;c与及上市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许可、承诺或其他文件的任何约定相抵触,或构成该等协议、许可、承诺或其他文件的约定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d与对丙方及上市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判决或命令相抵触,或构成该等法律、法规、判决或命令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

3)丙方向甲方披露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丙方特别承诺,不存在隐瞒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负债、已有的或能预见的行政处罚、诉讼、仲裁等),亦未利用其第一大股东地位,导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丙方不存在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以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若丙方违反本条款陈述,使得上市公司因董事、监事改选完成之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导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丙方应补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但基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上市公司或监管机构已经公开或披露的事实或原因导致上述情形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4)丙方承诺,与丙方和/或上市公司签署的相关融资、担保协议的债权人或被担保人不得以未获得该债权人或担保人同意、批准、授权、豁免、登记、许可、声明或允许或其他理由,提起任何诉讼、仲裁,也不得要求丙方进行任何赔偿或行使其他救济或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任何交易文件无效。

5)本协议签订后,丙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甲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

重大利益的行为。否则,因此给上市公司或甲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消除影响。

6)本协议签订后,丙方有义务配合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促使与本协议相关事项顺利推进,并尽快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7)在本协议签订后,丙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10、税费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2)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各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

11、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丙方二签字之日起成立,自以下较晚日期生效:

1)甲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之日。

2)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之日(如适用)。

(2)本协议可以经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各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若深交所就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交易反馈了相关修改及/或补充意见,则各方应在收到深交所相关意见后积极配合修改及/或补充相关条款或资料,若深交所的回复意见触及本次股份转让交易的实质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价格、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上市公司治理安排、支付或补偿安排、表决权放弃安排等条款)且各方无法达成修改方案的,则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放弃终止,各方互不承担违约、缔约过失或损失赔偿责任。丙方仍需按原股份转让协议及原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相关约定向乙方承担义务。

(3)标的股份交割日前,如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自甲方向乙方、丙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满5日自动解除,

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如有),且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以及过错追究过错方的违约责任:

1)出现乙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标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查封的情形。2)出现上市公司不能偿还任何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3)出现上市公司资产被司法冻结、查封的情形,导致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的。4)出现其他无法将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的情形。5)出现任何按照有关规定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6)出现上市公司内部决策机构未能审议通过本协议中涉及上市公司审批事项的情形。

(4)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可解除本协议,各方均不构成违约,在解除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如有)。

12、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导致严重影响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或任何一方单方放弃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或者因可以归责于其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未能实施的,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总价款的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本协议。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受损失方为解决争议或弥补损失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诉讼费及因履行监管机构审批需要的差旅费、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等),守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2)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甲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导致严重影响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或任何一方单方放弃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或者因可以归责于其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未能实施的,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总价款的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本协议。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受损失方为解决争议或弥补损失支出的律

师费、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诉讼费及因履行监管机构审批需要的差旅费、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等),守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3)除因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外,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包括未能将标的股份过户给甲方或出现部分标的股份不能过户登记等情形),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未过户股份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期限,未及时足额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股份转让价款迟延超过3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5)如发生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补偿支付义务,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照欠付补偿款金额万分之五向丙方计收违约金,直至丙方一、丙方二完全履行义务。如发生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提供股份托管或未按甲方要求办理股份质押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照未托管股份对应的市值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丙方计收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要求丙方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6)如若丙方违反本协议第5(2)条、6(4)条、6(5)条约定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30%。对于第5(2)条发生丙方违约情形的,丙方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外,丙方还应继续配合甲方办理相应放弃表决权的手续。

(7)若发生本条所述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情形的,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5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如有)全额退还给甲方。若发生逾期,则乙方须按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应按各自职责履行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的报批报审职责,尽力促成本协议的生效,否则违反方应视为违约,按照12(1)、12(2)条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

2023年1月8日,广物集团与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签署方:

(1)甲方(受让方):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4772X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方启超

(2)乙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1412941100地址:扬州邗城大道法定代表人:何思模

(3)丙方:何思模

身份证号码:340826196502100670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

1、表决权放弃

(1)弃权股份:乙方承诺,乙方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弃权期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权之外的股东权利。

(2)乙方承诺,在弃权期限内,放弃行使弃权股份上的如下股东权利:

1)召集、召开、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2)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以及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参与股东大会的讨论、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4)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涉及弃权股份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若乙方所持弃权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配股等方式变动的,上述弃权的效力及于根据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后的股份。

(4)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为不可撤销之弃权,在弃权期间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无权撤销或单方面解除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

(5)在弃权期间内,乙方自身不得再就弃权股份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相应权利。

(6)在弃权期间内,如甲方同意乙方减持(对弃权股份进行处分),或弃权股份因被执行等司法程序不再为乙方所有,则于该等股份不再登记在乙方名下之日,该等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放弃终止。但该情况下其他弃权股份的弃权及期限等不受影响。

(7)在弃权期间内,除甲方豁免或由受让方承诺放弃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权之外的所有股东权利表决权外,乙方所持弃权股份因其他任何原因减少的,乙方承诺将无条件且无偿根据甲方的要求采取或配合采取一切措施以维持和巩固甲方对上市公司的相对表决份额,包括但不限于促使自身的一致行动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放弃行使部分股东权利表决权。

(8)在弃权期间内,弃权股份的所有权及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权仍归乙方所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乙方作为弃权股份的所有权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仍由乙方承担并履行。

(9)甲方无需就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弃权期间内,除各方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损失承担情形外,上市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上市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

(10)尽管有前述约定,若在弃权期间内,甲方受让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则该等股份对应的部分股东权利放弃应予终止。

2、弃权期间

(1)本协议项下的弃权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即本次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满五年之日的期间,除非:

1)《股份转让协议》被解除或提前终止;

2)各方对解除或终止部分股东权利放弃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终止文件。

(2)乙方在此无条件同意,在上述弃权期间届满时,甲方有权视情况自主决定要求乙方延长弃权期间放弃表决权,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并进行信息披露。

3、陈述与保证

(1)甲方就本协议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甲方为根据适用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甲方具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履行本协议。

(2)除本协议另有承诺外,乙方、丙方就本协议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对甲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为根据适用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如适用)签署、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及有关条款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及有关条款生效后,即构成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已按照其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文件完成了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所需的全部内部批准及授权(如需)。

3)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合法实际持有并有权自主行使、让渡或放弃弃权股份的部分股东权利,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无需取得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4)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不存在违反、规避监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或者其他适用法律,不存在违反乙方所做出的与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相关承诺的情形。

5)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丙方从未且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任何影响本协议效力的任何形式的文件,并保证未经甲方许可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6)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丙方就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向甲方提供的文件、做出的陈述、保证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且乙方、丙方理解,甲方对本协议的签署有赖于该等文件和陈述、保证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各自公章,及丙方签字后成立,并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时自动随之一并生效。《股份转让协议》未生效或无效、解除则本协议亦相应未生效或无效、解除。

5、违约责任

(1)在弃权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30%,且乙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2)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受损失方为解决争议或弥补损失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诉讼费及因履行监管机构审批需要的差旅费、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等),甲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6、其他

(1)丙方在此自愿且不可撤销地同意为乙方完全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责任与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乙方责任与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满两年。

(2)本协议可以经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各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争议解决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迅速解决。如果在争议产生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东方集团持有易事特股份数量为739,499,8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7%;其中东方集团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93,290,000股,

司法冻结股份5,531,900股,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224,000,000股。除此之外,东方集团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2、东方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何思模于易事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曾就限制减持易事特股票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东方集团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上市公司出具相关公告。东方集团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0年内,东方集团不会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导致实际控制人何思模丧失实际控制地位。

2019年12月24日,易事特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2020年1月9日,易事特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了《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至此,东方集团与何思模先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已被豁免,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该项承诺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不存在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协议各方未曾就本次权益变动设置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且无控股股东状态将改变,广物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广东省人民政府作为广物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股份转让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国资和民营企业各方的体制、机制优势,实现强强联合。受让方广物集团积极探索创新国有资本运作方式,秉持在产融结合中促进实业与产业资本做大做强的经营方针,协助省国资委推进省属国资布局结

构调整,利用自身优势,助力上市公司引进更多政府、产业、金融等战略及业务资源,加快易事特战略布局,进一步发展上市公司现有以产业数字化+智慧能源的双轮驱动模式,夯实风光储充换和源网荷储一体化能源发展路径,打造以“绿色供能+绿色用能”为引擎驱动绿色产业(绿色能源产业、绿色交通产业、绿色工业、绿色建筑等)发展的集成创新体系,促进上市公司整体业务发展。交易完成后,各方将共同保持公司现有管理层稳定,强化法人治理结构,结合各股东的资源优势及业务布局,继续聚焦主营业务,深耕智慧电源、数据中心和新能源三大战略业务板块的研发、制造及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实现持续、稳定的高质量发展。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经核查,受让方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让方以及其实际控制人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广物集团与广东恒锐之间的股份交易事项完成是本次权益变动的前置条件,该交易事项尚须通过广东省国资委审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交易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本次权益变动能否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下列备查文件置备于易事特办公地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表决权放弃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769-22897777

3、联系人:赵久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思模

日期:2023年1月11日

(本页无正文,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何思模

日期:2023年1月1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
股票简称易事特股票代码30037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扬州邗城大道313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其他?放弃表决权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放弃表决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739,499,828股 持股比例:31.7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739,499,828股 变动比例:0% 持股数量:739,499,828股 持股比例:31.77%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3年1月8日 方式:表决权放弃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是? 否□ 不排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减持易事特股票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否□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否□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思模日期:2023年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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