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 12 号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披露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因在对2019年通讯设备及材料业务进行财务处理时对部分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你公司对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及2019年前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其中,调减2019年营业收入5.27亿元,占调整前营业收入的13.6%。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