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2月25日,我们认为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正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2月25日,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189万份股票期权,向219名激励对象授予69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XXXX x x
林凤仪 万华林 朱慈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