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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5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通”)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15日下午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0号1+1大厦3层东方通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2019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已于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黄永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1,612,084股,占公司总股数的21.91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136,456股,占公司总股数的20.32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75,628股,占公司总股数的1.592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922,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7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12,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922,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曲凯律师、王丽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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