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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5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东方通股票代码:300379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永军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被动减持),表决权减少(表决权委托到期)

签署日期:2021年1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方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2

信息披露义务声明 ...... 14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永军
东方通/上市公司/公司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后至2018年4月23日直接增持公司股份4,004,198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77%; 信息披露人发起设立的“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招信智赢点山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到期且不得续期,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1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完毕其持有的全部东方通股票,减持股份共计6,043,228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18%; 2021年1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股东张齐春女士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结束,减少9,907,688股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3.49%。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5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黄永军
性别
国籍中国,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23082219740510****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二、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2018年1月16日,公司股东张齐春女士、黄永军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2018年4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在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后,黄永军先生共增持公司股份4,004,198股,因此,黄永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变更为22,619,264股。2019年7月23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被动减持通过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告》,因黄永军先生发起设立的“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招信智赢点山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且不得续期,2019年7月18日-2019年7月19日,“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招信智赢点山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完毕其持有的全部东方通股票(属于被动减持),减持股份共计6,043,228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18%)。至此,黄永军先生直接持有东方通的股份数量调整为22,619,264股,黄永军先生未通过间接持股方式持有东方通股份。

2021年1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股东张齐春女士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结束,张齐春目前所持有的公司9,907,688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已解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行使公司表决权的股份减少至22,619,26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9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公司已于2020年7月9日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东方通股票事项。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后,至2018年4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直接增持公司股份4,004,198,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46%(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2、信息披露人发起设立的“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招信智赢点山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到期且不得续期,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1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完毕其持有的全部东方通股票,减持股份共计6,043,228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18%(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被动减持通过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告》);

3、2021年1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股东张齐春女士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结束,减少9,907,688股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表决权委托协议》签订时,黄永军先生享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8,439,112股(包括其直接持有18,615,066股东方通股票对应的表决权、通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招信智赢点山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间接持有6,001,828股东方通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及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获得的东方通33,822,218股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21.0947%。

(1)2018年4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在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后,黄永军先生共增持公司股份4,045,598股,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变更为22,619,264股,通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招信智赢点山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变更为6,043,228股。

增持方增持日期增持方式增持均价增持数量
云南信托-招信智赢点山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8-1-31竞价买入11.8641,400
直接增持2018-4-18竞价买入14.471,218,900
2018-4-19大宗交易13.711,085,298
2018-4-23大宗交易13.491,700,000
合 计4,045,598

(2)2019年7月23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被动减持通过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告》,因黄永军先生发起设立的“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招信智赢点山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且不得续期,2019年7月18日-2019年7月19日,“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招信智赢点山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完毕其持有的全部东方通股票(属于被动减持),减持股份共计6,043,228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18%)。

减持方减持日期减持方式减持均价减持数量
云南信托-招信智赢点山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9-7-18大宗交易21.452,743,228
2019-7-19大宗交易20.893,300,000

至此,黄永军先生直接持有东方通的股份数量调整为22,619,264股。

(3)表决权委托期间,张齐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减持公司股份23,914,530股,因表决权委托到期结束,张齐春目前所持有的公司9,907,688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已解除,黄永军先生可行使公司表决权的股份减少至22,619,26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97%。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期限届满终止的说明

根据2018年1月16日,张齐春女士、黄永军先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委托期限为该协议签署之日起3年(即2018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15日)。委托期限届满之日前30日,甲乙双方应就委托期限是否延长进行协商并另行签署协议约定。2020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即将到期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88)。张齐春女士、黄永军先生于2020年12月16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经协商一致,各方同意,《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后不再延长。《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行使公司表决权的股份减少至22,619,26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97%。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表决权委托到期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22,619,26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97%,拥有表决权股数为32,526,952股,拥有表决权比例

11.46%;本次表决权委托到期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不变,仍为22,619,264股,持股比例为7.97%,持有股数对应的表决权将恢复为与持股数及持股比例一致。

表决权委托到期前,张齐春女士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9,907,68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3.49%,与其子朱海东先生、儿媳朱曼女士合计持股15,468,8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5%,表决权委托到期后,张齐春女士持有股数对应的表决权将恢复为与持股数及持股比例一致。

公司股权控制结构相对分散,表决权委托到期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可支配公司最大单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时,黄永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可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事项产生决定性影响,考虑到其参会股东大会表决、在董事会任职等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本次表决权委托到期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上市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受限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东方通董秘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永军

签字:

签署日期:2021年1月15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市
股票简称东方通股票代码30037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黄永军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大宗交易,表决权委托到期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24,616,894股 持股比例:8.89% 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58,439,112股 拥有表决权股份比例:21.10%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22,619,264股 持股比例:7.97% 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22,619,264股 拥有表决权股份比例:7.97%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 否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永军

签字:

签署日期: 2021年1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署日期: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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