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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2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32 号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5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公告),1月19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公告显示,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张齐春于2018年1月15日与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永军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张齐春将所持全部你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委托给黄永军行使,黄永军成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目前委托协议已到期且未进行延期,黄永军持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下降至总股本的7.97%,你公司仍认定黄永军为实际控制人。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

1. 请结合你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成员构成、重大事项决策机制、日常经营管理安排,说明仍认定黄永军为实际控制人的具体依据,委托协议到期是否可能导致黄永军无法对董事会形成有效控制,如是,请充分提示风险并说明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2. 请结合你公司股权结构,说明黄永军所持股份能否对你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成员提名及表决等事项产生有效控制,是否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等相关规则对实际控制人认

定的要求。如否,请对你公司控制权稳定性风险进行充分揭示,并说明未来维持控制权稳定的具体措施。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1年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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