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丁芸、范贵福、程贤权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