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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多利: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1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6月30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仔细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后,本着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募集资金用途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修订,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以加快推进部分项目建设进度、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充分说明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合理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这些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相关主体出具了对应的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王一飞 李安兴 朱祖银

2021年7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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