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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多利:关于孙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9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4日收到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向孙公司湖南成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成大”)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21]4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1年6月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湖南成大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湖南成大在2019年11月将原料包装桶危险废物(HW49)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利用经营活动。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对湖南成大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经查,本次违规行为系2019年湖南成大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危废包装空桶时,未严格审查回收单位的经营资质,将该批经过清洗的危废包装空桶交由了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南成大接受上述行政处罚,并将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罚款。湖南成大在发现上述情形后,立刻采取了整改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调

离相关岗位;组织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规范管理;邀请环保管家对公司进行自查,上述整改已在8月1日前完成。此外,公司督促湖南成大建立健全长效的管理与监督机制和环保责任体系,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从员工环保意识培训教育宣传、现场定期监督检查等方面着手,不断强化全员环保责任意识。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湖南成大涉及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预计对湖南成大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对公司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8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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