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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虹普: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2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联虹普”)于2020年6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8年3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19日,公司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2018年3月21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3月26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3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8 年10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

立意见。

6、2018年10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9年8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0年6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召开了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20 年6 月 5 日,公司发布了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截至2020年3月31日总股本319,539,6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19,172,381.40元(含税)。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应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进行调整。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①派息

P=P0-V

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3.34-0.06=13.28元/股

(2)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①派息

P=P0-V

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5.71-0.06=15.65元/股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实施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历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6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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