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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国祯:媒体来访及投资者调研接待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08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来访及投资者调研接待制度

(2021年9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媒体来访及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新闻媒体、投资者、证券机构等特定对象的新闻采访、调研、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

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七条 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第九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接待、协调公司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的日常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接待管理工作,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接待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不安排媒体、投资者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接待过程,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接待过程中使来访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参加业绩说明会以及分析师

会议等相关活动,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日程安排、调研或采访的主题等内容,进行预约登记(附件1),预约登记表应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审阅并确定时间,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进行登记,并签署《承诺书》(附件2)。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将来访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3),并将该表及接待过程中所用到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通过深交所业务专区在互动易网站刊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

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见附件4),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

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

来访单位
来访人或代表姓名职务电话邮箱身份证号码
来访人员类型□投资者 □证券机构 □媒体 □其他
来访人数
希望陪同人员
来访时间
关注的问题: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确认: 董事会秘书意见:

附件2 :

承 诺 书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6、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7、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8、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附件3: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证券代码:300388 证券简称:节能国祯)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参与单位名称 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 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附件4:

保 密 协 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

一、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项”;

二、双方在此过程中,双方会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 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三、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包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2、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乙方承诺对甲方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双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 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乙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甲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7、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8、如乙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但乙方应在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前2 个交易日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使其能够寻求适当的保护令或采取措施保护该保密信息的机密性。

9、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因执行本协议发送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1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12、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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