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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国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08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和持续改进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符合证券监管的规范要求,实现良好的内部信息沟通,提升公司价值,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当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当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二) 负责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财务管理部股证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业务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三)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和指导。

(四) 应当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向高级管理层及时通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自愿性信息披露等。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的确定和披露若有疑问,可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七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当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形式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承担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方便股东参加,为中小股东参会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及在公司网站保留会议的视频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投资者关系专栏及相关内容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含有投资指导内容简介的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投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常见问与答”等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公司可以参与上述活动的人员包括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及相关业务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和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包括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网上直播方式。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上市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时,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为

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下属生产工厂或经营场所、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现场参观活动由董事会秘书策划、安排和组织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有关人员组织安排。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咨询电话服务由董事会办公室的专门人员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其他方式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九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当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上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当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活动原则上应当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当避免以媒体采访,不得以接受采访或新闻发布的形式代替公司正常信息披露。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应当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管及其他人员应当谨慎接受相关媒体的采访,董事、监事和高管个人接受采访涉及公司情况的,应当得到董事会或总经理的必要授权。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把将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当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制度制定修订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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