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Z23834000 |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能国祯”、“发行人”或“公司”)于2014年8月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公司聘请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2016年4月,公司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7年12月,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9年7月,公司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事项,公司均聘请国元证券为上述事项的保荐机构。截至2021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
法定代表人 | 俞仕新 |
保荐代表人 | 牟晓挥、梁化彬 |
联系电话 | 0551-68167353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388 |
注册资本 | 69,896.19万元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1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688号中新网安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王堤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联系人 | 石小峰 |
联系电话 | 0551-65324976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重点和计划,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暂
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的独立性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关注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规性情况;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掌握发行人经营行为。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的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配合情况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历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俞仕新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牟晓挥 梁化彬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