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丁彦辉先生、任永红先生以及外籍员工。丁彦辉先生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5.86%,丁彦辉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的战略方针、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重大影响。任永红先生作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9.23%。任永红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是公司经营战略和重大事项的主要决策者。外籍员工作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除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外,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6、公司和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1年1月14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316名激励对象3,954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