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沈艳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沈艳秋: 经查,你在2020年3月12日至今担任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于2021年7月20日至21日存在短期内买入、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 上述买卖公司证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8月3日
关于对沈艳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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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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